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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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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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
    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发行条款


    二、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 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三、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
    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
    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
    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四、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五、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
    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这是指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一年。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据此,可以计算和确定该公司债券的期限长短。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如期限长短不同,利率不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等)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为此,具体申请哪一次发行的哪种债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则要求该次发行的该种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这是指发行人一直处于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
    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发生风险。
      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述重要条件,是保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其可交易的债券总量和交易期间能够满足交易行市的要求,同时也能够保证交易当事人在公司债券到期时获得相应的收益,使公司债券的公开竞价交易处于规范的管理之下。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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