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有一定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
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转移利润、利益侵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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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具体指什么?问什么它有弊端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来说。
关联方之间经常发生的交易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因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
关联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非市场性、多样性,使其定价政策既是交易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借以进行资金转移或利润包装的主要手段。
为此,需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政策作详细披露。
三、关联方交易的问题
还有法律风险从短期来看,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帮助公司渡过难关,但这种好处只是一时的。
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公司是不利的,将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
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
而很多关联方的“输血”式重组往往只是报表重组,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对公司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其次,关联交易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提升的经营业绩大多数仅仅是账面业绩,增加的只是大量应收款项目,在未来会有产生坏账的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为关联方,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损害公司的形象,使潜在的客户群消减,如果是上市公司,则在证券市场上会引起其股价的下跌。
这些对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害,是难以追究责任的。
在这些关联交易产生损害后,就很难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
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三个问题?
(1)关联方资金占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资金、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款、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资金占用费,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2)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即为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这个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利息。
五、拟上市创业企业如何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回答:贵公司的情况是关联交易,在准备上市的过程中需要加以规范。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
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方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
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
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创业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人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创业企业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
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
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由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定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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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的好与坏?如何优化?
展开全部关联交易的优缺点 1、关联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
出现问题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可避免信息不对称。
2、通过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可以使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最优加强企业间合作,达到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
如: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劳动组合的专门化(产供销一体化)。
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集资金、降低机会成本,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 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
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2、各方利益失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会利用自身优势,“欺负”上市公司,如向上市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
低价购买产成品;
抢占公司前景好的投资项目;
掠夺了公司的利润;
挪用上市公司公开募集的资金或无偿拖欠上市公司的贷款;
要求上市公司一公司债券抵消方的债务;
要求上市公司为自身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
控股公司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也会在上市公司即将摘牌的时候给与“注资”,例如低价出售优质资产,高价收购上市公司的产品。
如果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在融资的条件,控股股东也可能会给与注资的。
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牺牲自身利益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为上市公司保住了“壳”,或者是为发行债券和股票创造了条件,最终还是会侵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股东本身也有可能亏损,注入资金太多不是以足额现金形式产生的利润,而只是账面利润,最终上市公司有了利润或是募集到资金后通过转移资金及利润等形式赚回更多的资金。
从长远看,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
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 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了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 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 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
七、我的论文题目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问题及规范措施” 研究目的要怎么写呀?
首先,关联交易本身其实没有问题,你的论文题目其实不是特别好,题目是本着关联方但凡做关联交易就是要掏空上市公司的眼光看待问题的。
关联交易也是交易,与一般交易不同的只是这是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其次,关联交易的问题在于1、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批准;
2、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只要符合这两点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是合理合法且应该给与保护的。
再次,关联交易的规范属于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小范畴,规范措施基本只有从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做起,如果论文结论是股东权利制衡,虽然那是结论之一,但那几乎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我们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大股东治理。
最后,关联交易只要是在治理结构有效的公司,对上市公司不但无害,反而有益,研究关联交易数据收集较难,深入研究每一个关联交易就更难,我认为在我们国家,每一笔非经常性关联交易都值得研究,很多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串联起来都可以讲一个故事~!
八、关于关联交易的上市问题
如果你阿伯没有在A公司参股,你们之间的交易就不属于关联交易。
但是由于你们的关系特殊,市场人士很可能将你们的交易联想为“关联交易”。
九、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注意的问题是?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单向流动的原则:即允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低息或者无偿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但绝对不允许上市公司以任何形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3)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4)上市公司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哪些问题.pdf《股票跌停板后多久可以买入》《股票抛股要多久》下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哪些问题.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哪些问题》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54030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