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以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是不可或缺的。
房地产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是指专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公司。
通常情况下,其拥有待开发或正在开发的项目。
部分或全部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动机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
以公司股权并购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是投资方收购项目公司的全部或多数股权,从而控制项目公司,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方式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
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扩展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
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 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
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
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
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
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土地使用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ABC依《公司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故正确答案为ABC。
三、股份转让如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公司和法人已变更)
先去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办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房产和土地,出让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看公司章程,一般如果公司有《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长工作细则》、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等类似的规定,会对转让的金额,转让的权限等作出规定。
比如:董事长工作细则中规定100万以下资产处置又董事长决定,那么就只要董事长决定就行了。
还有就是不能违背章程。
正确的顺序是先看章程,再看各项制度,也可能在对外投资制度描述。
六、企业以自有土地作为股本和另一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之后再转让全部股权,需要交哪些税费?会有土地增值税吗
1、你用土地出资设立合资公司,那合资公司成立后,土地就归合资公司不再归你,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这点要明确;
2、你转让股权时,仅是对你的股权部分进行作价,必要时要进行评估,按照转让价格和你的原始股权取得成本之间的差价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过程中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但你在用土地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时,可能会涉及。
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合伙人以土地形式投资会产生哪些税种
土地使用权入股主要涉及税收: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被投资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入股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若被投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入股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如果入股人是自然人,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4、印花税 。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
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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