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非法经营证券案件怎么量刑,请擅长这类罪名的律师和我联系,谢谢!
深圳这种案件一般都是推荐股票,和客户分成。
要看你哥在公司是负责什么,一般对于公司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会有处罚,如老板,主管,经理。
深圳非法经营证券罪辩护律师:邱戈龙律师(专于刑 精于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是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302号,儿童医院旁。
深圳非法经营证券律师的联系方式:本问题回答者后边的号码
二、股票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怎么办
股票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应该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
股票披露,涉及内线交易或者其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证券从事者炒股被抓会怎么样?除了取消从事资格证呢?
会罚款
四、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可否自行炒股
赌场的老板会开赌场,不是会赌博营业部的总经理会管理,不一定会炒股,但会有一些内部消息
五、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赔钱,怎么处罚
4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名为宋某,出生于1983年11月,于2022年7月25日至调查日(2022年9月10日),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达261.78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125.0718万元,卖出成交金额136.7085万元,本人名下账户亏损9615.78元。
监管部门调查,宋某从业期间还利用其配偶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8.45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85.469万元,卖出成交金额52.983万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账户有关交易的盈利为33033.18元。
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的总盈利为2341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脑查勘笔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宋某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六、借款给他人在自己的证券账户炒股违法吗
借款属于借贷问题,与炒股没关系只要不存在炒股方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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