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分为两种: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其中,要约收购的程序为: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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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规则.上市公司并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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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程序

    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分为两种: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其中,要约收购的程序为:1、作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发布要约公告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终止交易与强制收购。
    而协议收购的程序分为:1、作出协议收购书面报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2、发布协议收购公告。
    收购人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书面报告后,要作出其协议收购的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并购的程序


    二、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根据《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有以下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
    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
    (2)“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
    我国《证券法》现规定增加或减少的“一定比例”亦为5%。
    (3)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4)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5)强制接受规则。
    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地受让。
    (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的股票。
    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不受此规则约束。
    (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三、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哪些

    上市公司并购的1、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指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资产。
    收购方一般要 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及法律风险。
    资产收购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相对较少,但资产过户交割手续、税务处置较为复杂。
    资产收购可以分为重大资产收购与非重大资产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收购是指购买、出售、置换入公司资产净额、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占上 市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或主营业收入的 50%以上的交易。
    重大资产收购 需要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的决议文本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及 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同时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 产权变动信息。
    资产收购超过 70%的,还需要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
    非重大资产收购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审批。
    2、股权收购上市公司的并购通常可按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
    按中国法律规定, 股权 收购至少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规则:(1)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 间内不得转让。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购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 的百分之五之后,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除了外国和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 种股 (B股 ) 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外,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 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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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哪些


    四、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收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注册资本问题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
    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
    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
    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三)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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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

    一般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具体流程如下: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
    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
    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点是基于的《公司法》规定而作出的相应安排,我们知道,股权收购实质上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可根据《律师承办有限公司收购业务指引》规定的内容操作,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作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有哪些


    六、上市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有哪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并不需要解散,最简单你看一下前几年A股中的钢铁行业,就有好几间上市公司合并的按例,如现在的河北钢铁、山东钢铁、攀钢钒钛等就进行过合并,他们是以换股形式进行的,合并后这些原来合并前的公司现在仍然存在,你可以看他们的财报就知道了。
    收购与合并在我的认知中是某种意义上一样的,收购一般是大公司收购小公司来说的,合并一般就是两间或多间公司的规模都相当大,他们整合起来就是合并。
    至于换股吸收合并还是现金收购好要看情况,现金收购很多时候会产生一定的债务成本,你看美国上世纪就有很多借债收购,他们大多数收购的收购方都不是现金充裕的,但注意那段时间是美国债券泡沫年代,如果现金充裕当然是现金收购好,不会摊薄股东权益,换股吸收合并存在摊薄股东权益的可能。
    故此没有什么更好的,关键是看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上市公司收购或合并上市公司,被收购方并不需要解散,看我第一段所说的案例就知道了。
    利用海外收购进行海外上市大多数是借壳,被收购方一般都是壳公司,没有什么资产的,买来一个空壳,然后进行资产置换与配股操作,国内证券市场过去也很常见。
    估计你所说的是整体上市,母公司借子公司上市的平台来整体上市,一般是母公司的股东把母公司的股权换取子公司的股权。
    是否需要停牌具体看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国内证券市场里,在换股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是复牌无涨跌停。
    (注意并不是公布方案,而是完成换股流程)

    上市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有哪些规定和注意事项


    七、上市公司的法定几种收购方式

    该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规定,构成了现行法律和规章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
    思宁认为,上述规范确立了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收购的五种法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 其他合法方式应理解为包括三种,即一般收购;
    间接收购;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
    为了表述的简洁,并考虑其特征,可以把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的收购概括为“被动收购”。
    一、一般收购 一般收购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及达到5%后继续购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但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0%的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与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收购人,在权益披露的内容要求上有所区别。
    如果根据这种区别进一步划分,可以将一般收购分为“简要披露的一般收购”和“详细披露的一般收购”。
    二、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收购。
    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看,要约收购是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方式。
    不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
    因此,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点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上也鼓励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未达到30%的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但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三、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股份,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的收购。
    协议收购的股份是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东的股份。
    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这种股份是非流通股;
    在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这种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上市公司的法定几种收购方式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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