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退股付给他们现金,应什么处理?
借:实收资本 贷:现金 付给他们的款项超出了他们投资的金额,首先别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多出部分应该是分配的股利。
付给他们的款项比投资少,说明经营期间亏损了。
无论是多还是少,都应通过“利润分配”处理。
二、配股价格怎么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例如某公司2001年初拟实施配股,该公司2000年度报告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为2.5元,那么配股价就不低于2.5元。
这也是上市公司配股价的下限。
至于配股价的上限,证监会没有硬性规定,上市公司多以其股票二级市场的市价定位作为参考依据,一般为市价的70%。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上市公司配股价有越来越高的趋势。
其实,由于二级市场股价变数较大,以市价约70%作为配股价并不科学。
例如2001年下半年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挫,跌幅多在30%至50%,上市公司上半年确定的配股价,下半年实施时二级市场股价许多已接近或跌破配股价,这样一来投资者自然不愿缴款配股,以致承销商不得不大量包销余额,造成上市公司配股失败。
至于上市公司多以10:3的比例实施配股,这是由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份总数的30%,如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其可配股份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这也是有的上市公司以10:5或10:8的比例实施配股的原因
三、长期股权投资折价如何处理?
A公司占C公司51%,没有特殊情况下,用成本法核算。
A公司: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800 资产减值准备 1 200 累计折旧 3 000 贷:固定资产 25 000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600借:营业外支出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C公司:借:固定资产 20 600 贷:实收资本 20 600
四、美国会计 债券股票折溢价的处理
折价时: 首先您的问题不清晰, 1 没有说明你需要的是发行方还是投资方分路 2 债券分有0息利率和带息利率的债券分类, 您需要的是哪一类? 3 折价和溢价的摊销你没有说明是用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 首先我来说说大体上的分路, 假设发行买卖时的债券是折价(溢价反之): 发行方: Debt: 现金 应付债券折价(差额) Credit: 应付债券(面值) 投资方: Debt:债券投资 credit: 债券投资折价(差额) 现金(面值) 付利息日(假设实际利率法): 发行方: debt:利息费用(市场利率*为偿还余额) credit:应付债券折价(差额) 现金 (票面利率*面值) 投资方: debt:现金 (票面利率*面值) 债券投资折价 (差额) credit:利息收入(市场利率*为偿还余额) 由于每期负债余额会发生变化, 所以每期利息金额(负债余额*实际利率)也会变化。
这就是你说的摊销所在, 实际是就是折价的差异在利息上的体现的余额差异和票面本身以及票面利率的差异。
一般来说需要做一个摊销表,也就是你说的处理方法, 这里我给你一个例子: 假设一个债券票面10000,折价9000卖的,那么应付折价就是1000. 假设实际付的利息是4000, 可是应计利息是4800, 那么负债的增加就是800(同时也是折价减少额), 那么现在的余额负债就是9000+800=9800,应付折价现在是1000-800=200. (溢价反之) 实际操作中, 很多公司, 比如我做审计的时候遇到的一些企业用的是直线法摊销应付折价(折价总数除以债券年数)。
至于您说的出售债券, 其实也有很多分类, 我只能假设你说的是 提前清偿债务: debt: 应付债券(面值) 提前清偿损失(售利:credit) -差额, 或者实际买卖价减去已经摊销折价金额 Credit:应付债券折价(总数-已经摊销金额) 现金(回购价) 希望能帮到你。
五、净资产折股如何做账
1、接收投资单位借:实收资本——出让人贷:实收资本——受让人2、出让股权单位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3、受让股权单位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贷:银行存款
六、股权折价转让 实收资本分录如何做
你公司只需要调整股东即可借:实收资本-B公司300万贷:实收资本-A公司300万他们二个股东之间的转让价格与你无关。
七、折价发行股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股票不能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票发行价格低于股票面额。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关于禁止折价发行股票的规定,与“规范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票面金额属于应记载事项,公司不得发行无面额股票。
股票上所记载的票面金额具有以下意义: (1)发行股票筹资时,相当于票面金额的资金列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2)股票票面金额总值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3)在公司注册资本额确定的前提下,通过票面金额可以确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比列;
(4)在面额发行股票时,票面金额即为发行价格。
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如果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那么公司实收股本总额就会低于其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实收股本应与注册资本相一致。
据此,折价发行也是不应允许的。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者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如果公司采取面额发行股票的方式,委托承销时,要将股票低于面额的价格承包证券经营机构,最终由承销机构交付公司的筹资额将低于面值总额。
有人将这种做法“折价发行”。
其实这并不是折价发行。
因为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公司与股东间的组织关系,公司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将股票委托给承销机构发行,承销机构仍须以股票面值向社会公众发行,承销机构交付发行人的资金总额与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承销费用。
公司登记时,应以承销机构按发行价格筹集到的资金作为实收股本进行登记,承销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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