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
二、如何办股份有限公司
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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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10、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怎样才称得上是股份有限公司啊?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
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四、怎样成立股份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五、如何成立股份制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它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幷承担筹办事务;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7)、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8)、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9)、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幷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幷设立董事会;
(10)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A、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B、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C、公司章程D、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E、验资证明F、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G、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希望采纳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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