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上的稀释股是怎么回事?谢谢!
稀释股权就是股东通过吸收其他资金,使自己的控股比例下降的一种做法.这样可以扩大公司的资金实力。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融资时,由于转股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的金额。
因此,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以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可以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
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二、股权稀释如何为上市公司带来收益
股权稀释表面上并不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直接收益,但是方便资金炒作,维持相对高价(复权价),对于企业再融资有好处,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所以中国资本市场经常会有送转股的情况。
三、关于股权稀释比例的问题,求助。
如果你们设立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可能的解决方法是(你、你朋友和后来那位分别为甲、乙和丙):1、乙转让公司股份的20%给丙,作价10万元(作价高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2、甲乙丙对公司同比例增资,共增资200万元,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120万元,丙出资40万元。
甲乙的增资款,由丙私下赠予(一定要私下,不然税务局可能会找你收钱,而且披露出来对上市不利,会怀疑出资的真实性)。
不过实际操作中,只要保证甲乙的增资款是分别从自己的账户足额打到增资的验资账户即可,注意保留此划款证据。
我认为,舍此无法达到你要的结构。
四、股权稀释比例如何计算?
今天朋友问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50万元,A股东出资20.5万元,持股41%;
B股东出资19.5万元,持股39%;
C股东出资10万元,持股20%。
目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公司的发展,三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追加20万元投资。
A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8.2万元,B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7.8万元,C股东不愿意再追加投资,但接受股权被稀释。
那么增资扩股之后,C股东的股权如何稀释?也就是说股权被稀释后,C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少?02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增资扩股时涉及的四个核心指标,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前估值与融资后估值,它们四者的关系如下: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融资前估值+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从上述两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出让股权比例取决于融资额度与融资前估值这两个指标。
而股权稀释比例又由出让股权比例决定(股权稀释比例+出让股权比例=1)。
在这个案例中,融资额度为20万元已经确定,关键是判定公司融资前估值。
何为融资前估值?融资前估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公司在融资前全部价值的评估和计算。
除了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可量化的资产,比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还包括创始团队的能力、商业模式、产品价值、公司所处的阶段等等。
在确定公司估值时,有很多估值方法可供参考,比如可比交易法、现金流折现法等。
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司估值更多的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结果,主观成分较大。
我们假设本案例中三股东最终判定的公司融资前估值为100万元,那么出让股权比例为16.7%,计算公式如下:20万÷(100万+20万)=16.7%。
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原股东的股权要同比稀释83.3%(1-16.7%)。
C股东持股20%,稀释之后为16.7%,计算公式为:20%x83.3%=16.7%。
03清楚了C股东的股权是如何被稀释的之后,我们再做一下引申。
对于C股东放弃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份额,A股东、B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巨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这就决定了C股东可以将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让与给A股东、B股东,也可以让与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五、为什么发行新股票可以稀释股权?
一,发行新股票可以稀释股权的原因:1. 发行新股票是在原有股票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股票,股份的总数变大了,由于原来的股东并不参与新股票的认购,所以他们的持有股份的数量没有变,在股份总数变大的情况下,自然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数量除以股份总数)就降低了,这就叫股权稀释。
2. 公司上市会发行25%的新股,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会稀释到上市前的75%。
六、为什么发行新股票可以稀释股权?
一,发行新股票可以稀释股权的原因:1. 发行新股票是在原有股票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股票,股份的总数变大了,由于原来的股东并不参与新股票的认购,所以他们的持有股份的数量没有变,在股份总数变大的情况下,自然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数量除以股份总数)就降低了,这就叫股权稀释。
2. 公司上市会发行25%的新股,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会稀释到上市前的75%。
七、股权稀释比例如何计算?
今天朋友问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是50万元,A股东出资20.5万元,持股41%;
B股东出资19.5万元,持股39%;
C股东出资10万元,持股20%。
目前,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为了公司的发展,三股东拟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追加20万元投资。
A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8.2万元,B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追加7.8万元,C股东不愿意再追加投资,但接受股权被稀释。
那么增资扩股之后,C股东的股权如何稀释?也就是说股权被稀释后,C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多少?02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增资扩股时涉及的四个核心指标,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前估值与融资后估值,它们四者的关系如下:出让股权比例=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融资前估值+融资额度=融资后估值从上述两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出让股权比例取决于融资额度与融资前估值这两个指标。
而股权稀释比例又由出让股权比例决定(股权稀释比例+出让股权比例=1)。
在这个案例中,融资额度为20万元已经确定,关键是判定公司融资前估值。
何为融资前估值?融资前估值不等于公司注册资本,它是公司在融资前全部价值的评估和计算。
除了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可量化的资产,比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还包括创始团队的能力、商业模式、产品价值、公司所处的阶段等等。
在确定公司估值时,有很多估值方法可供参考,比如可比交易法、现金流折现法等。
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公司估值更多的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结果,主观成分较大。
我们假设本案例中三股东最终判定的公司融资前估值为100万元,那么出让股权比例为16.7%,计算公式如下:20万÷(100万+20万)=16.7%。
也就是说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原股东的股权要同比稀释83.3%(1-16.7%)。
C股东持股20%,稀释之后为16.7%,计算公式为:20%x83.3%=16.7%。
03清楚了C股东的股权是如何被稀释的之后,我们再做一下引申。
对于C股东放弃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份额,A股东、B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优先权对其相对人权利影响巨大,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享有。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对于股东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
这就决定了C股东可以将放弃认缴的新增份额让与给A股东、B股东,也可以让与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八、股东的股权在兑现期间,新进入股东后该怎么稀释股份?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之间,股权可以自由转让。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也即,公司稀释某股东的股权,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达到稀释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的转让规定比较繁琐和严密,首先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记名股票,应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如果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以上问题均在《公司法》上得到相应的规定。
九、如何稀释别人的股份?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一、进行增资;
二、通过股权转让。
一、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增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其实现实中也会有很多股东不同意增资。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因此进行股权稀释比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注册资本。
二、通过转让股权(股份)的方式进行股权稀释: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依据公司性质不同,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定并不相同。
扩展资料: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
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
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属于简单股权结构,中国证监会目前还未对复杂结构下的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原则上规定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的公司应该按照国际惯例计算该行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考依据。
股权稀释类型:短期股权稀释所谓股权短期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暂时性下降。
当企业购并溢价小于或等于企业购并协同效应时,虽然从理论上或长期来说,是不会导致股权稀释的。
但短期单位股利摊薄依然不可避免。
这是因为,企业购并协同效应的实现主要取决于目标企业潜在价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标企业潜在价值,则不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资金、技术、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时间。
由于在目标企业潜在价值没有完全挖掘出来之前,企业购并增值额肯定会小于购并溢价,从而会出现主并企业股东的股权稀释现象。
长期股权稀释所谓长期股权稀释,是指单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
造成这种股权稀释的根本原因是购并溢价大于企业购并的协同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并协同效应完全得以实现,企业购并增值额依然不能弥补购并溢价,从而单位股利摊薄现象无法自动消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稀释
参考文档
下载:公司上市股票如何稀释.pdf《滴滴上市股票多久可以交易》《股票改手续费要多久》《公司上市多久后可以股票质押融资》《股票多久才能反弹》《股票账户多久不用会失效》下载:公司上市股票如何稀释.doc更多关于《公司上市股票如何稀释》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4131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