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发行审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发行股票都要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目前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与预先披露、发行部初审、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二、新股发行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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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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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审核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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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文件。
当保荐机构履行完成对发行人上市前的辅导工作,并且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 6号)的要求制作了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就可以推荐企业并向证监会申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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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
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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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对根据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 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
发审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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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准发行。
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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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需关注举报信处理程序。
证监会对举报信处理执行独立运转程序,不影响正常的发行审核进度。
没有依据、缺乏线索、没有署名的举报信,由保荐机构会同其他申报中介机构核查;
提出明确线索、署名和联系方式的,可考虑做同业复核。
举报信由中介机构核查的同时,企业应说明是否存在举报情况。
在审核过程中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方能提请发审会讨论发行申请;
在发审会后收到的举报信,必须处理完毕后,方可发行。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由股东大会批准。
(2)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核准。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城西,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
五、发行股票的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
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对象;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
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六、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展开全部增发股票的具体程序为: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4)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募集资金用途;
决议的有效期;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6,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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