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股东的质押股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质权人可以收取股票收益吗
说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且公司资信一般,因为一般的时候,公司需要资金可以用资产到银行做抵押贷款,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最具有流动性,上市公司大股东用上市公司的股权做抵押贷款是因为它的其他资产难以获得贷款信任。
同时也说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不怎么看好,如果是好股票,贷款的风险它就不愿意去用股权做担保。
总之,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期望不高,大股东资金周转可能存在困难或者暂时的困难。
二、股票质押分红算谁的,有没有人告诉我的
股票质押后的分红派息谈不上享受,你就别指望人家再把钱给你了。
因为分红的同时要除权,也就是分给你多少现金,同时通过下调股价再进行了扣除,这些股票的市值没有丝毫增加,怎么能说是享受呢?随便翻开哪支股票的k线图,你可以仔细看看,人们热衷的分红是怎么回事。
三、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到法院起诉,得到判决后,依据判决书变更股权登记,实现股权质押。
四、股票质押分红算谁的,有没有人告诉我的
股票质押后的分红派息谈不上享受,你就别指望人家再把钱给你了。
因为分红的同时要除权,也就是分给你多少现金,同时通过下调股价再进行了扣除,这些股票的市值没有丝毫增加,怎么能说是享受呢?随便翻开哪支股票的k线图,你可以仔细看看,人们热衷的分红是怎么回事。
五、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六、什么是质押?质押物产生的孽息归谁收取?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七、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这两个规定有冲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
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
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
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
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
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八、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到法院起诉,得到判决后,依据判决书变更股权登记,实现股权质押。
九、质押借款的股票,分红送股如何处理
您好,质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红送股,分为如下情况: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和原股份同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沪市红利:T日购回,红利是T+2日到账2.深市红股红利:T日购回,红股红利是T+1日到账待购回期间,已质押股票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红利等,均会一并予以质押,故不会因除权除息后股价下跌导致平仓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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