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1、理智投资,量力而为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熟悉股权投资周期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
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
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原则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
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
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主要步骤或流程是什么?
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步骤或流程主要包括: 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投资方确定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后,会进行详细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企业和项目的技术水平、管理层能力、市场潜力、资金状况、政策法律因素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
③谈判和交易设计:通过前期的工作,对于确定需要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会与融资方进行投资金额、投资工具和价格等方面的谈判,同时完成交易的设计工作,直至签订正式合同。
④投资和后期监管:投资方按照合同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后期监管。
⑤退出: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投资方会选择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实现退出,从而完成整个投资过程。
三、私人怎么投资私募基金
首先选定私募基金购买渠道。
常见的购买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渠道、经纪商销售渠道、第三方平台销售和银行销售渠道等。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所以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的一般步骤有:第一步、特定对象确认:一般需要填写一份问卷调查,让投资者明确自身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并书面承诺达到合格投资的要求。
第二步、参与产品推介会:适当参与产品推荐会,在机构的帮助下,依据自身的能力,选择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步、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要明确所选产品的风险(如特殊风险、一般风险),以及自身的权益,这步略繁琐,各条款要逐句确认,相关当事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及经办人)需签字盖章。
第四步、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者近3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旨在确认是合格投资者,还要明确是自己购买产品,且不会拆分。
(因起投最少100万,追加的资金至少10万,或是10万的整数倍)第五步、签约、打款:此刻,你要明确合作信息的真实性,产品的风险以及绝对是合格投资者。
(协议一式三份,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各一份。
打款后留好凭证并且备注资金用途)第六步、投资冷静期:签约之后,还有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有时候投资可能是头脑一热,在这段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募集机构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七步、回访确认:等到投资冷静期过去了,机构的非销售人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且需要一条一条核对投资者的核心信息,投资者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四、
五、如何投资私募基金,通过什么渠道,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是多少?
私募基金,在国外被称为Private Placement,是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对应的一个金融概念,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也即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场中的私募基金,惯常采用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另一种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目前在我国比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从法律性质来看,契约型私募基金实质上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其当事人包括发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份额购买人)、收益人(一般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将信托基金通过契约(信托合同)信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基金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产业投资,投资收益由份额持有人分享,投资亏损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担,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收取报酬。
在我国调整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对此类私募基金的规范事宜可参考《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两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综上可见,私募基金的设立如符合我国信托法规定,其合法性应当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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