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什么限制求答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股东借款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师认为,只有结合股东个人的主观因素来分析股东借款的合法性,才会较为全面、准确。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就存在着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后存在着借款的行为。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
这种形式的典型情况就是所谓的“过桥借款”。
“过桥借款”是社会概念而非精确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公司股东为履行出资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
股东将借入资金交付公司并取得公司股权后,再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出借人,用以抵销股东对出借人的欠款。
在形式上,“过桥借款”出借人获得清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公司资金以股东借款等形式转入股东自己名下,并以股东名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清偿债务,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股东的应收款或其它应收款;
二是股东以公司名义将资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财务记载公司对出借人的应收款。
不管上述二种形式的何种,公司股东都在设立公司之前,就存在着主观故意。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此种案件时,大部分都是以股东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进行处理,这里,暂且不论这种行为到底是抽逃出资行为还是虚假出资行为(律师倾向于认定虚假出资行为),只要出借人借此实现了债权,即可认定股东采取“过桥借款”出资。
但如果出借人与股东、出借人与与公司签署有合法的协议,且根据协议出借人向股东、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报酬或价款,且这一报酬都在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之内,是否能认定公司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这还涉及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富争议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
这种形式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个人自身的生活或经营需要,临时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个人的燃眉之急,这种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相对而言对公司或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存在着借款的行为,但借款之时,股东主观上没有还款的意愿和能力。
这种情况一般有二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其一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时,并无抽回出资的意愿,但公司成立后,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情况的改变,股东就会借款从事其他经营行为,如股东甲控股有A、B两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经于政府初步达成征用20亩土地建造厂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后,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B公司在近期内征地难度较大,但甲又不愿放弃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无厂房从事生产,故用于注册的100万资金基本上闲置,于是甲就将B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的90万以个人名义借款后,投入到A公司,用于归还A公司的银行贷款,至于B公司的运行则取决于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设立公司后,因经营资金与注册资本相差较大,但由于涉及到银行贷款、业务交往等需要,并不希望减少其注册资本,于是将注册资本中的闲置部分以股东个人名义借出而后用于个人经营,如个人投资购房或投资设立新公司,上述二种情形的共性都在于股东借款的原因并非是公司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借走公司货币资金,股东在借款之时主观上认定的是否归还借款则取决于其他因素。
这二种情形在目前的理论界也存在着是挪用公司资金还是抽逃出资的争论,从司法实践看,尤其是第二种情况构成犯罪时即有以挪用公司资金罪判罚的,也有以抽逃出资罪判罚的,但不构成犯罪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以抽逃出资进行处理一直存在着争论。
三、求指教,公司向原股东借款是否影响新三板挂牌
由于公司是此笔交易的获利方(除非涉及其他利益交接),其严重程度显然不及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加之新三板对公司是否盈利没有要求,因此需要A输送利益做业绩的动机也比较小。
因此,只要说清此笔债务发生的的背景,特别是为什么A愿意无偿提供资金,其中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是不会对上新三板形成实质影响的。
当然,如果能采取措施消除该笔债务,则更好。
四、公司从银行借款对股东和管理者利益有什么影响
从股价上来看。
银行贷款会因为贷款期间公司需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导致每股收益有一定程度下降。
站在公司管理者角度,从财务管理学来讲,通常地,借款的筹资成本低于发行股票。
如果依靠贷款能在一定时间内增强借款人流动性,促进其产销经营,则银行贷款对于公司管理者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案。
五、合伙企业中,股东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是否可以向股东借款,合法吗?财务上如何处理?谢谢!
可以,公司是可以向股东借款的。
借:货币资金贷:其他应付款--股东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向股东借款有什么限制.pdf《股票买多久没有手续费》《一只股票停盘多久》下载:上市公司向股东借款有什么限制.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向股东借款有什么限制》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40213093.html
刘祥士
发表于 2023-08-06 00:22回复 黄曼: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借款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资金融通,只要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即可... [详细]
代销合同
发表于 2023-05-11 06:20回复 孔令伟: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