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你所提到的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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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个人持有股票期权分次行权时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
第一次行权,将所得分别计入等待期各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此后每次行权,都需要将行权所得累计后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补缴差额部分。
每月计算税额时,不与正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也不扣除生计费3500元。
三、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关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首次取得的,规定月份是确定的单一的。
但是当一个年度多次取得股票期权时,每一次月份数不同了,这个时候,要适用股票期权的计算公式,就涉及一个月份如何确定的问题,税法在这里引进了一个加权计算月份的公式,分子为各次所得乘以各次规定的月份数据进行加总;
分母就是各次所得进行加总。
这样,通过除法,体现出一个大致的月份数。
比如分两次行权,第一次行权所得的计算是很简单的您也理解,第二次行权,是计算累计应纳的个税,然后减去第一次行权的个税,就是第二次行权应纳的个税,两次行权的个税,就是总共应纳的个税。
假设2009年7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A员工获得10000股(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2009年8月1日,该企业实施第二次期权鼓励计划,A员工因为职位晋升,获得20000股(按照每股1元购买)的配额。
2022年5月1日A某将第一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6元。
当年6月1日将第二次期权行权,当日市场价格每股8元。
计算上述业务的个税。
『正确答案』2022年5月1日:应纳税所得额=10000×5=50000元,适用税率按照50000/10=5000选择,即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应纳税额=(5000×15%-125)×10=6250元2022年6月1日:则规定月份数=[(6 -1)×10000×10+(8-1)×20000×10]/ [(6-1)×10000+(8-1)×20000]=10应纳税额={[(6-1)×10000+(8-1)×20000]/10×20%-375}×10-6250=28000元
四、股票期权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明显你对股票期权的理解有问题1、授权时一般不征税(除特殊情况)2、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分摊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这个和年终奖是有绝对区别的。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确定于2022年01月28日失效),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
六、个人股票期权收益如何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日公布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
根据通知,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上述所有涉及股权激励个税政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未报备有关资料的股权激励所得均不得采用上述通知规定的纳税方法,而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内专家介绍,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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