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个人认为退股,那说明还有回旋的余地2.要么跟自己的两个兄弟摊开了说,那结果可能是好的,也很有可能是不好的,也可能导致公司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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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提案权怎么行使的-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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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如存在以下情况,中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多谢!

1.我个人认为退股,那说明还有回旋的余地2.要么跟自己的两个兄弟摊开了说,那结果可能是好的,也很有可能是不好的,也可能导致公司关门

有限责任公司如存在以下情况,中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多谢!


二、小股东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小股东维权可以通过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加强股东知情权和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只有董事们来召集、主持,而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
这极大的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出台后,对此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救济规定: 根据《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新规定: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一规定让小股东也有了提案权,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有效防止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因为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累积投票制度到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小股东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
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
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
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
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
""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
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
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
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
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新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四、



五、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有哪些方式

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股东诉权。
它包括了股东个人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诉权。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
此处侵犯股东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
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中小股东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1、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3、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4、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 6、提起股利分配权之诉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 1、前置程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修订后《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形。
2、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3、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有哪些方式


六、股份制企业小股东用什么办法才能行使否决权

若果一个 或者某几个股东站在一起 他们股份比例超过51% 
你投票反对也没用 因为这玩意不是按人头算比例 是按权重算比例

也就是说 某人如果股份够的话 可以一票否决所有决议

股份制企业小股东用什么办法才能行使否决权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小股东怎样行使提案权

一、转让的自由度。
股份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份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公司的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后一般也不得要求公司退回,但可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
这是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开放性特征相对应的。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股份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结合《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有:一、对发起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在特定时期内,这类人员不得转让其股份,以便将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股民利益紧密相连,督促他们履行职责。
二、转让方式的限制。
记名股票采取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采取交付方式转让。
三、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交易原则上应当在证交所进行场内交易,但新公司法也允许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进行场外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小股东怎样行使提案权


八、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卖重大资产)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因此,股东可通过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来对公司的相应决策进行影响甚至控制。
第二,对于公司的非重大事项,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来决定。
而董事,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股东可根据自身的表决权来对董事选举造成影响,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控制公司。
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东信任的话,股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替换。
此外,股东大会一般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102、103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会议;
当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务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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