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计算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而,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将其所持有境内的股权进行转让,外国属于在境内未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该项所得按照其所投资企业即贵企业所在地确定,贵企业在境内,所以,外国该项转让所得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港股通H股送红股要纳税吗
港股通的股票卖出后,不可以直接买a股的。
因为当日卖出港股通的股票,到账的是人民币。
所以在港股账户上可以买港股通的港股,但不能即刻买a股,只有等到香港清算中心清算后,于次日才可以用来买a股。
三、转让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在香港缴纳资本利得税吗
那当然。
根据国际惯例,在哪里的交易所开户、交易,就适用哪里的法律,依法缴纳税金。
所以转让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在香港交易所转让交易,那就适用香港相关税法在香港缴纳资本利得税!
四、向境外公司派发股息所得税应该如何扣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此一般而言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应当理解为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子公司向同为居民企业的境外红筹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的相关规定。
从问题所述情况看,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此红筹股上市公司获取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五、内地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后的缴税和结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因此,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六、税法上二级市场公司转让股票如何缴税,交哪些税,税率分别多少?
1. 转让财产所得免个税2. 买卖印花税万分之五
七、香港股票交易手续费 港股交易费用怎么算
一般会有以下手续费:一、券商收取的1. 交易佣金2. 平台使用费(有些券商有,但有鱼股票不收这一项)二、香港交易所收取的(这里各家券商收的都差不多)1. 交易系统使用费,有的券商会收0.5港元/每笔成交;
(有鱼股票目前是不收这一项的)2. 交收费3. 交易费(一般是0.005%*交易值,最低0.01 港元 ;
)三、香港政府收取的1. 印花税(0.1%,不足1元作1元计)在挑选券商时,除了看手续费规则,记得还要看券商的牌照是否齐全,背景是否靠谱,毕竟涉及到真金白银的交易~
八、出售境外股票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管理人员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月就缴的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费用40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元部分45
九、企业法人变更要多少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
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
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上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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