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盈利)
未分配利润不需处理,每年年末累计就可以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需按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红利,股东有何救济措施
公司在盈利后没有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方针,直接起诉法院主张利润分配是有程序问题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
这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程序。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此时股东不再持有这部分财产的直接处分权,而是持有股权。
财产进入公司后,经过运营产生利润,利润也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这部分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才能变成股东个人财产。
所以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利润为自己所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利也是两个概念,公司的利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
股东会如果批准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分还是不分配,分配多少。
股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就分配方案提出诉讼。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对主张股利分配的股东而言,条件非常苛刻,可以这么形容,只看得到权利,而没有办法行使。
《公司法》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代为设立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多数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之间合股,公司创设之初,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公司创设之初多考虑“人合”的因素,同时在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最好把利润分配的周期确定下来,以免日后的纠纷。
三、请问为什么中国的股市上市公司每年不分红,
总的来说,分红也叫做股利政策。
鼓励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分配与留存的比例,即股利支付比率问题,常用鼓励政策有四种。
分别是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鼓励政策。
在国外,公司喜欢用回购股票的方式分红,而中国没有一定要强制分红的规定,内地的企业就喜欢把利润留存起来,不分给投资者,而一些也在国外上市的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政策和外国通常采取的政策一样。
这还是一个环境的培养问题,是需要时间的,我国的股市还太年轻,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实也有公司会分红的啊,比如汇丰控股,用低正常股利加额外鼓励政策,每年都分的,且比率是增长的。
四、求问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怎么办?
分红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433623836议及公司确有盈利,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你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会对分红进行决议,或者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你的股权。
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此种情况下,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盈利后、分配利润之前还应当完成下列事项:1、缴纳税款;
2、弥补亏损;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购买其他公司股权后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这个价格与A公司的整体企业价值有关,也与其所有者权益有一定关系。
对于A公司而言,你公司购买其股权所支付的款项并不体现在其账面,而股东的变动包括股东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更都不直接影响其会计核算,只是涉及实收资本明细账户的变更登记。
这种变化如果不进行清算、重新验资及变更注册资本数额的话,会计主体未发生变化,也不影响持续经营,所以其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账户余额不需要(实际也不应)调整,除非以实收资本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六、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不分配红利,股东有何救济
公司在盈利后没有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方针,直接起诉法院主张利润分配是有程序问题的。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
这是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程序。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此时股东不再持有这部分财产的直接处分权,而是持有股权。
财产进入公司后,经过运营产生利润,利润也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只有这部分利润分配到股东手中,才能变成股东个人财产。
所以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利润为自己所有,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另外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利也是两个概念,公司的利润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后才可以分配。
股东会如果批准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分还是不分配,分配多少。
股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问题的,可以就分配方案提出诉讼。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对主张股利分配的股东而言,条件非常苛刻,可以这么形容,只看得到权利,而没有办法行使。
《公司法》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主要是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代为设立的公司中,股东之间多数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朋友,同学之间合股,公司创设之初,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因此在公司创设之初多考虑“人合”的因素,同时在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最好把利润分配的周期确定下来,以免日后的纠纷。
参考文档
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28654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