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有什么条件,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中国交税的话,要交哪些税?外商进口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和原料有没有优惠一、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以
二、两公司吸收合并,股票溢价损失怎么处理
一般两公司会选用一定的换股比例进行合并换股,一般不会出现溢价。
溢价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按合同、协议所规定的出资比例计算的部分。
资本公积金的组成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在创立时,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都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但在以后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这是因为企业初创时,要经过筹建、开拓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需要较长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较低,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经过正常生产经营以后,资本利润率要高于初创时期,同时企业也提留了一定的盈余公积金,使原有投资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发生了变化。
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在办理清算时,主要经过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还是特别清算;
二、成立清算组织―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1、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2、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涉外仲裁活动。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四、请问 在长期股权投资 中 资本溢价 又是怎么 处理的呢!!
将溢价的部分进盈余公积
五、企业股权变更中溢价的账务处理
乙企业不涉及纳税问题,账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2190 贷:银行存款2190 你公司也不涉及纳税问题,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甲企业2000 贷:实收资本-乙企业2000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
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
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
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
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
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上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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