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些被公司辞退的人最后都怎么样了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31岁了,想辞职,但到这个尴尬的年纪转行别人不给你多少机会,创业又没好项目,痛苦!求助?
按你目前的情况,应该工作相当长的时间了,对职业应该算是有比较多甚至是比较深入的了解,有没有想清楚为什么要辞职?确实,这个年龄转行或者说转行到其他公司就业,很困难,那能不能接着做目前的行业,只是换个公司呢?或者说,相同的行业,转个不同的岗位试试?这一切还要看你是怎么考虑的,主要就是你为什么辞职,这个动机是很重要的说到创业,有多少项目在创业之初被认为是好项目?有多少项目在最初被认为是好项目的情况下,最后做成了的?还有,有多少项目在不被看好的情况下,最后做成了?其实,这些答案都或多或少说明,项目好坏并不是最终成败的决定因素,或者说项目好坏根本是后见之明,都是以结果论英雄而已。
如果想创业,有一个想法有一个盈利模式之后,就可以考虑开始了,不过要是没什么相关经验的话,一定要用较小的投入进行尝试和学习,之后再思考和总结问题,改善并再尝试,这些都是需要有过程之后,才好判断的。
当然,创业确实不那么容易,好说不好做,只是一旦认定了这条路,必须要鼓足勇气、拼尽全力,否则总想着退路和放弃,还没开始就先露出失败的迹象了
三、我去年底解除合同后今年前九个月都在家炒股读书考试,现在想找工作,简历里面怎样反映这段职业空白期比较好?
实话实说 劳动法明文规定,对简历内容有欺骗性质签订的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简历内容和实际不符合的话,用人单位调查以后觉得你个人能力不入你所写的那样,那他们可以开除你的。
而你也得不到劳动报障。
四、有多少人从项目干着财务,后来辞职的人都咋样了。国企的项目财务,工资待遇不错,出来
我是毕业进国企施工项目会计,国内一年国外项目一年,辞职了,找工作两三个月找不到合适的,施工不想做,别的好的单位人家不要。
最后找了一家上市制造企业过度,工资一般,工作十个月,终于瞅到机会跳槽去了一家高新技术上市企业。
施工行业会计转行很难,过程很痛苦
五、那些辞职去看世界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劳动者随时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
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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