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想退股什么情况下能退股
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只有一条三项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几种情况下股权人可以退出股份
展开全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
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
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进行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
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
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哪些情况下不可以抽回股本
认股人不能中途将股本抽回退股,这是各国的公司法都加以明确规定了的。
这是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运行的不间断性,同时也保证了全体认股人(股东)的利益。
股本的不返还性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
股本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在经营中对债权人的最低限度的担保额,是维持公司信用的标准,因此,股本对公司至关重要。
但认股人、发起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抽回其投入的股本:未按期募足股份;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设立行为失败,公司不能成立。
既然主体资格不存在,认缴股份便不具有任何意义,发起人、认股人当然可以抽回股本。
四、股东在哪些条件下必须退出,退出如何处理股份,要什么协议
只能转让股份,无法退出。
与买你股权的股东或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商定每股价格,然后去工商局填表进行股权变更。
五、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退股
股不能退,只能转让或卖给他人
六、股东可以退股吗?有什么条件?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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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股东能协商一致,就按协商方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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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协商,则要看具体情况。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以要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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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协商处理,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退股,都应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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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退股时,应当委托律师设计公司股权方案,避免遗留隐患。
按法律规定的条件退股时,应委托律师设计退股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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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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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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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俊
发表于 2023-07-18 23:12回复 戴良:3、企业再开分店时,乙方符合新店入股条件并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新店同样入股,入股方式为把老店的所持盈利股和赠送股的50%直接转入到新店做为股本比例金额。并可以继续追加投资到新店级别股本上限。 五、收入分配: 1、为保证双方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