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司还有可能上市吗?
当然有可能会上市 只要符合条件必然会上市
二、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三、理财中已经有有限合伙为什么成立项目公司,怎么不直接有限合伙投项目
有限合伙中必须得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一般投资的项目不超过5个。
所以,为了投资项目再去成立公司很没有必要。
四、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五、风险投资企业为什么采取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组织形态。
其前身为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其他地方被使用的一种新型商业经营方式 -康孟达。
而康孟达从其产生开始便是为了适应高风险的投资需要。
因为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尤其是远洋贸易是当时风险最大但同时也是利润丰厚的贸易 ,有足够资本的投资者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 , 但是他们又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 , 船主则往往苦 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造船、购货 , 于是船主企业家和投资者各取所需 , 订立康孟达契约 , 由船方承担无限责任以获取资金 , 而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 , 并可以取得利润。
盛行于海上贸易的康孟达后来在陆上贸易中实行 , 发展成为了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与现代意义风险投资的结合始于 20世纪 60年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股市急剧直下 , 使得以个人为主要筹资对象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 ard 、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sbic 等风险投资公司处境艰难 , 在此环境下 ,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寻找到了新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
这种风险投资机构一般由风险投资家发起 , 出资 1%左右 , 成为普通合伙人 , 其余 99%左右吸 收企业或保险机构等投资者出资 , 成为有限合伙人 , 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三: 一是以其人才全面负责资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
二是从每年的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资金总额的 2%左右的管理费;
三是项目成功而收益倍增时 , 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 20%左右 , 而其他合伙人可以分得 80%左右。
据统计 , 目前 , 在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占 80%, 其余则为企业或金融机构所属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支持的小型企业投资公司 sbic 。
受美国风险投资热潮的影响 , 长期以来在法律上不承认有限合伙制的日本 , 从 1998年 11月开始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形态 , 从而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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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飞
发表于 2023-07-26 20:39回复 朱继东: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 [详细]
高梦潞
发表于 2023-04-23 23:41回复 陈凤馨:合伙企业的形式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形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