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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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到底有什么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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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 开始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
    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什么是股权质押,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二、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三、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
    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
    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
    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
    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四、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
    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五、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
    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六、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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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
    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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