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的股份我在坐牢之后就没有了,怎么办······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二、诈骗犯被抓名下的股票还能留着吗?
只能说你把犯罪分子想的都是一群头脑简单的人了。
头脑简单的人是做不了诈骗犯的。
一般钱转入对方指定账户后,犯罪分子会通过网络转账等手段将钱转到某张境外银行卡上,然后在境外将钱取出来。
现在网络虚拟手机号很多的说,而且就算是真是手机号,都是不记名的,而且一旦诈骗成功,号码会被立即遗弃。
难道有蠢到要死的犯罪分子得手后还继续使用犯罪时的手机。
在中国办案存在成本问题,为了一个诈骗500元的案子,花费5万去破案,值得吗?纳税人的钱是这样浪费的?就算将人抓到了,金额还不够判几年。
三、公司股东服刑,股份怎么办?
首先他的抵押是有效的,你们也无权处理他的股份.最近不也有这样的例子,一家很知名的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进监狱了,但是他仍可以在里面做决策,因为他是大股东.他违法了但是他的财产还是自己的.
四、判刑后能行使股份表决权吗
股东被判刑执行刑罚期间,自己无法亲自行使股份表决权,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五、股份公司的股份我在坐牢之后就没有了,怎么办······
经济犯罪判刑一般都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如果其所持有股份未被法院以附加刑执行,其股东身份仍存,去工商局一查便知.您好!股东身份因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丧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2)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3)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作为质押标的后被依法处分;
(6)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购;
(7)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理由。
程序上来说,需要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
因此,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约定股东刑事犯罪作为丧失股东身份的理由,则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股东身份没有丧失。
详情请电话咨询!具体要看出让法人位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查工商登记
六、被判刑的人能做股东吗
经济犯罪判刑一般都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如果其所持有股份未被法院以附加刑执行,其股东身份仍存,去工商局一查便知.您好!股东身份因出资而获得,股东资格的丧失需要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
(2)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3)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作为质押标的后被依法处分;
(6)股份依法被公司回购;
(7)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理由。
程序上来说,需要变更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
因此,如果股东之间没有约定股东刑事犯罪作为丧失股东身份的理由,则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股东身份没有丧失。
详情请电话咨询!具体要看出让法人位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双方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查工商登记
七、如果在公司受贿被发现判刑后在公司买的股票还能拿吗?
受贿罪该受什么处罚,法院会做出裁决,如果你的受贿和你买的股票有关联,并且损害了公司利益,那你的股票估计就没有了!
八、金融股票非法操盘手被抓一般判刑多久)
股市操盘手实际上是职业炒股人,是通过协议帮助别人炒股,和利用他人资金炒股不同你所说的不能用别人的钱炒股,是指股票交易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未经客户许可,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炒股,未能得到他人的授权或许可实际上,操盘手是一个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特殊职业,例如一些股民(一般指大户)会委托一些职业炒股人来帮自己炒股,定立协议,职业炒股人会按照协议的内容进行股票交易,实时买卖由于操盘手多数拥有丰富的股市经验,而一般委托操盘手炒股的(这里和那些散户委托金融公司不同)多数都是庄家和金融机构,资金雄厚,而且拥有比一般股民更多的消息等,所以赚钱比赔钱多,但也容易坑苦散户,也就是吸散户的钱给他们赚钱正常的委托炒股的操盘手是合法的,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但是,有一批操盘手是被庄家控制的职业炒股人,他们利用庄家的优势和内幕交易等,坑害大多数散户股民,给庄家吸金,这就涉嫌违法
九、上市公司老总被抓后股价走势
肯定影响股价,股价会下跌,但是如果公司经营并未有太大问题,股价还会上去的
参考文档
下载:判刑以后股票怎么办.pdf《转账到股票信用账户上要多久》《三一股票分红需要持股多久》《股票抽签多久确定中签》《股票多久才能卖完》下载:判刑以后股票怎么办.doc更多关于《判刑以后股票怎么办》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chapter/10471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