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如何分配股份?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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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如何对股东所持有的股分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
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是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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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现在有个官司,其中要在法院申请保全对方的股票账户,可操作性如何?
太难办了,股票是即时的,遇上大跌大涨价值是不固定的。
也无法保全呀。
但冻结是可以的,所谓的冻结也只是不让其变现而已,其价值也是无法保证的,也许今天法院取证时里面还值10W,结果开庭时遇上大跌了,就剩余2W了,这都是有可能的。
按取证时的10W给你,你要吗?所以不要怨法院不给你保全,不是他不作,是他作不到呀。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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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后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诉讼离婚后,由于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本没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权利。
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还是规定了救济的措施的:1、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如果是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领取离婚证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对于以下情况,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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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如何对股东所持有的股分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股东所持有股分,直至法律纠纷或经济纠纷解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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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份公司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急
不合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可以变更也可以申请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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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请问制定划分股份的方法?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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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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