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上市公司公告提示,已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而且董事会通过要全部赎回的议案。一般不回影响股东权益。长期看是利好。短期可能现金出现短缺。一、条件赎回定义条件赎回,也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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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强制赎回公告在哪里看.对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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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上市公司公告提示,已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而且董事会通过要全部赎回的议案。是好?坏?

于上市公司公告提示,已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而且董事会通过要全部赎回的议案。
一般不回影响股东权益。
长期看是利好。
短期可能现金出现短缺。
一、条件赎回定义条件赎回,也就我们俗称的“强赎”。
强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的130%时(条款简写成:15/30,130%);
第二种是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约定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但是就算满足了条件,是否执行条件赎回条款,是由公司决定的。
换句话说,就算满足了条件赎回条件,公司可以不执行强赎,不发公告,也可以发不强赎公告。
但是我们需要考虑一旦强赎了,会对自身权益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二、有的转债达到赎回条件了,上市公司却不赎回的原因1. 公司缺钱。
前面说了,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募集资金,有些公司募集资金是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经营活动中了,公司近期也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去赎回可转债。
这是因为有些投资者会忘记赎回可转债,就算公司天天发赎回提示,到最后还是有大批的投资者没有转股,那么公司就需要使用现金将这些可转债赎回。
而对于那些本身经营有问题的公司来说,支付债券利息是更好的选择。
2. 方便减持。
可转债发行时公司股东往往会配置较大的比例,这是因为一旦正股股价有较大幅度的上涨,股东想要减持正股股票会有比较严格的手续,而且会极大影响股价,但是减持可转债不但手续宽松,而且影响面相对较小。
3. 公司对自身经营很有信心。
公司认为接下来的经营状况会得到持续提升,公司股价/可转债价格会持续上涨,由于到期赎回价和可转债价格的背离,债权人会逐步选择将手中的可转债转成正股。
说不定在债券到期日,债券余额就变成了零,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全部债转股。
而公司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也不在意每年债券利息的支出。

关于上市公司公告提示,已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而且董事会通过要全部赎回的议案。是好?坏?


二、为什么上电能够强制赎回呢,强制赎回的价格是怎么规定的呢,难道基金公司不知道它要赎回的时间吗 ?

应该说强制赎回条款是可转债买卖双方的一个契约,国家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事实上,上电电力从2007年7月13日到2007年8月1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了8次赎回公告。
基金公司为什么没有及时转股,我也不知道。
上电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赎回条款:在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上海电力”股价连续3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的101%加上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
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 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
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 日但不多于60 日。

为什么上电能够强制赎回呢,强制赎回的价格是怎么规定的呢,难道基金公司不知道它要赎回的时间吗 ?


三、分离可转债的相关问题

1.现在分离可转债还在交易的只有纯债部分,如代码是126开头和115开头的债券都是分离债纯债券部分。
现在A股没有权证最主要原因是自2008年起已经没有什么上市公司发行分离可转债,就算发行也是发行传统的可转债,另外现在A股市场还没有推出对于个股的备兑权证业务,故此现在出现权证交易的断层。
2.的确分离可转债是可以分开来卖的,但是就算你认购了分离债后,在债券上市交易时卖出纯债部分并不能完全覆盖掉成本,只能抵销大部分成本,原因是纯债部分其票面利率极低,低于同期一般的普通债券票面利率,且也多数没有担保,故此其纯债部分的交易价格普遍呈现折价交易情况,也就是说纯债部分的交易市价低于债券面值,一般是要通过权证部分的价值来抵销这里的价值损失。
3.这个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实际上就是指分离可转债自身纯债部分的存续期限,实际上分离可转债的权证部分实际上是纯债部分的一个附加衍生产物,这句话可以理解成子产品不能超过母产品的存续时间。
另外实际上根据权证发行的规则,一般中国A股市场的权证存续期最长只能是两年以内。
的确是没法实现2的设想,所以只能说卖出纯债部分只能抵销大部分的成本,若是要无风险套利也是必须关键要看两者加起来的价值是否高于认购时总体的成本的,不能只看单方面的价值。

分离可转债的相关问题


四、关于深机转债的转股和有条件赎回条款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是第一天,一般只要相关股票达到转债的回售条款时,相关的上市公司若要实施有条件赎回条款时都必须发一个赎回公告提示,一般赎回公告发出后还会有一段时间给投资者进行交易,让投资者对转债进行转股或卖出转债,再或者就是被赎回(一般只有忘记操作转股时才会发生,这种选择时明显有损失的)。
至于转股并不是只有符合130%条件的第一天才能转股,这个反而是相反,若你在这个条款被触发时,且上市公司也发出赎回公告,那么你就得赶快转股,不转股会按赎回条款赎回,一般在赎回情况下这个会有损失的。
对于何时可以转股,实际上一般转债在自发行后的六个后到债券到期前都可以实施转股操作,你看一下125089的转股时间就知道了,一般投资者要转股都会选择正股价格(对于125089的正股就是000089)高于转债的转股价格,原因是不高于就等于用较高的价格买入正股,原因在于转债的转股实际上是用转债的债券票面面额除以转股价格来作为转股的依据。

关于深机转债的转股和有条件赎回条款的问题


五、对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看法?

一个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就说明该公司实力雄厚,有发展后劲,值得长线投资,并且,可转债将来可以转化成股票,那样收益会更高!!

1、分离交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
2、分离可转债不设重设和赎回条款,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
且上市公司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极大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分离交易可转债则并非如此。
《办法》中规定,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为认股权证分离交易导致市场风险加大,缩短权证存续期有助于减少投机。
3、第一,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由此给发行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第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低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套利,而毋须担心发行人在股票市价升高时强制赎回权证;
而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高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可选择放弃行使权证,而权证往往是发行人无偿赠予的。

对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看法?


六、公司可转债

你这是国投电力的转债,这个意思就是已经确定了以后进行转股时的转股价就是7.29元/股,如果后面有分红送股的话会相应作出调整.

公司可转债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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