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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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什么不能成为普通合伙_即将上市的公司真的可以给普通员工提供期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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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何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不能为普通合伙人,应该就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何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为什么现在上市公司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
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除市场低迷因素外,监管部门也一直希望上述向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办法能够一并在《规则》中体现。
不过,由于该规定与全流通课题相关,随着“国九条”股权分置小组成立,这部分内容也让渡到相应的小组进行研究。
有关部门此前的考虑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协议转让时,必须拿出30%的股份,以高于协议转让价10%至20%的价格向流通股股东配售。
配售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这30%股权可上市全流通。
这种模式可解决流通股股东无权参与低价协议转让市场的问题,也部分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

为什么现在上市公司还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


四、即将上市的公司真的可以给普通员工提供期权吗?

网络公司设立期权的做法比较普遍。
通常情况下,期权方案需要经过保荐人的认同,并要公开披露。
期权的总比例大约是总股本的10%-20%。
员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在企业的服务年限,提供不同数量的期权或期股。

即将上市的公司真的可以给普通员工提供期权吗?


五、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
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
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
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吗?


六、经济法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

经济法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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