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可以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等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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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变价注意什么_到法院打官司,留的手机号,信号不好,如果法官打电话通知开庭,我没有收到,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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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庭怎样向债主要钱费用算哪方

执行法官可以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等措施,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扩展资料欠款起诉聘请律师的费用1、约见律师咨询收费标准:律师办公室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200元;
上海市区内当事人指定地点面谈每小时收费人民币500元(提醒:咨询请提前预约,不满1小时以1小时计)2、普通代理收费债务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债主所有;
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半风险收费:债主事先支付部分服务费,事后按追讨回款项较小比例(10%-50%)付费;
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全风险收费:债主不支付任何费用,按追讨回款项较高比例(20%-50%)付费;
适用范围:客户历年累积的应收帐款金额较大,债务人数量众多,又遍布于不同的省份之间,且欠款年限不等,清欠难度各异。
债务纠纷的官司打法(一)债务纠纷起诉,应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二)债务纠纷起诉,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三)债务纠纷起诉,善于协商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
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
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
应当配合法院调解。
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执行庭怎样向债主要钱费用算哪方


二、抵押的抵押与留置

按现行法律留置规定,留置权只能发生于几种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立法中对留置权发生的情形限定在几种,但实务中,留置权与抵押权发生竞合的案例却大量发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运输、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偿修理费、加工费、运输费或保管费,从而产生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
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效力问题,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1.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根据二者设立或实现的先后来决定,设立在先的其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后的;
先到期的先实现,效力也优先。
2.留置权优先。
即无论抵押权是否在留置权发生之前设立或实现,留置权人都可就标的物变价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偿。
3. 留置权人如为善意,则留置权虽后于抵押权而发生,其效力也优先于抵押权;
否则,其效力应后于先设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2款采纳第二种观点。
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5条规定,抵押权人依本法规定实行占有抵押物时,不得对抗依法留置标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显然采纳的是上述第三种观点。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
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
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
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
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
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
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笔者非常赞同上述理由。
另一方面,笔者还认为,《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应当看作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适用,但在特殊情形下,则未必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
例如,当抵押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为对抗抵押权而在抵押物上设置留置权或为了隐藏、转移抵押物而以保管、运输等方式故意发生不必要的留置权时,则不应保护留置权人的优先权。
由此,对于《担保法解释》第79条所述留置权人应当理解为善意的留置权人。

抵押的抵押与留置


三、什么是“一价原则”

一价原则是金融中最基本的评估原则,其指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如果两个资产是等值的,它们的价格会趋于一致。
一价原则是套利的结果(套利指以低价买入,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举例说明,在厦门市场上一款三星手机售价3000元,根据一价原则我们可以预见,在福州市场上同一款手机的售价也是3000元。
如若两地的价格不一致,比如厦门的售价为3000元,而福州的售价为2000元,这时便有了套利的空间(不考虑交易成本)。
有人便可以在福州市场上以2000元买进,到厦门市场上以3000元卖出,从中赚取1000元的差价。
根据供需原理我们可以预见,随着这种套利活动的进行,两地的价格将趋于一致。

什么是“一价原则”


四、到法院打官司,留的手机号,信号不好,如果法官打电话通知开庭,我没有收到,会怎样

..会以你缺席,如期开庭

到法院打官司,留的手机号,信号不好,如果法官打电话通知开庭,我没有收到,会怎样


五、股票涨跌是按资金还是股价 涨跌

股票涨跌是以股价高低来证明,股价高了说明股票上涨,股价下降说明股票下跌,在股市中成交量和股价是技术分析的最基本要素,其中量是市场运动的原因,价是市场运动的结果,量价之间有一个基本的对应,称为量价关系。
利用这个关系,就可以根据成交量和股价的变化来推测股价的未来走势。
在成交量和股价的关系组合中具有意义的主要有如下几个:1.价涨量增 在上涨趋势初期,若成交量随股价上涨而放大,则涨势已成,投资者可跟进;
若股价经过一段大涨之后,突然出现极大的成交量,价格却未能进一步上涨,这一般表示多头转弱,行情随时可能逆转。
2.价涨量缩 呈背离现象,意味着股价偏高,跟进意愿不强,此时要对日后成交量变化加以观察。
若继续上涨且量增,则量缩属于惜售现象;
反之,则应减仓,以免高位套牢。
3.价涨量平 若在涨势初期,极可能是昙花一现,不宜跟进。
4.价稳量增 若在涨势初期,显示有主力介入,股价随时可能变化,可跟进。
5.价稳量缩 说明投资者仍在观望。
若在跌势中,表示在逐渐筑底,可逐步建仓。
6.价稳量平 多空势均力敌, 将继续呈盘整状态。
7.价跌量增 在连跌一段后,价微跌量剧增,这可视为底部,可介入;
若在跌势初期,则日后将形成跌势;
在持续涨势中,则为反转为跌势的讯号。
8.价跌量缩 若在跌势初期,表示跌势不改;
若在长期下跌后,则表示行情可能将止跌回稳。
9.价跌量平 表示股价开始下跌,减仓;
若已跌了一段时间,底部可能出现,密切注意后市发展。
新手的话可以看下有关方面的书籍,同时再结合个模拟炒股去练练,很快就能明白的,目前的牛股宝模拟炒股还不错,里面许多的功能足够分析大盘与个股,使用起来有一定的帮助。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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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到期还不上怎么办?

民间借贷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4102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同时,自己也要积极想办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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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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