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变成自己的?
除非对方是过错方,否则不可能。
如果离婚期间,转移、变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违法。
二、结婚之前公司开了两年,三年之后要离婚公司股份离婚之后怎么分配?
离婚前你就拥有股权,所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此间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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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夫妻会离婚啊?
感情破裂了就会离婚。
四、金溢科技老板为什么离婚?
感情这种事谁说的准,清官难断家务事。
但应该不是网上传言的靠离婚减持,我是搞法律的,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股票也需要承担一样的责任和承诺。
引用业内人士的意见:“王丽娟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但其分得的股份为金溢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故王丽娟为特定股东,依然要受减持新规影响。
”北京某投行人士指出,王丽娟的承诺实际导致股票分割后其取得的股票既要遵守罗瑞发原来的承诺,也要遵守证监会的减持新规。
五、夫妻共同控制母公司,是否也是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建议根据公司法判断,因夫妻间接合并持有股权与另一法人股相当,所以要证明其实际控制即可,如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公司董事席位的控制、高管层的提名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六、企业间为什么要联姻?
家族企业子女的婚姻没有自由,更不是爱情的结果,家族企业子女的婚姻93%是政治联姻、商业联姻,特别是房地产与建筑业的家族企业,其子女有96%是为了商业利益去联姻,远高于政府管制比较少行业的关系婚姻频率。
企业子女间为了家族商业利益去跟其他财团、政府官员家族联姻,是因为联姻能扩大家族企业的交易机会和资源空间,降低跟其他家族企业间的交易成本。
那么总结联姻的两点原因:第一,在缺乏法治的传统社会里,联姻是仅次于血缘的家族企业扩张发展手段。
在过去的中国如此,在今天亚洲的其他社会也还是如此。
主要是因为在缺乏法治之下,跨期信任挑战只能靠血缘、亲缘这种不变关系来缓和。
第二,从泰国的上市家族企业看,股市投资者显然更喜欢家族企业掌门人多用子女婚姻去扩大商业网络、疏通政府关系。
越是用子女做商业联姻的家族企业,长久发展前景就越好,股票也越受投资者欢迎。
七、夫妻为什么会离婚
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
八、股票、基金、公司股份离婚时怎么分割
有价证券、出资额的分割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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