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要怎么做?急啊!!!
1、总公司与分公司有各自独立法人,需要两个公司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2、总公司和风公司有共同法人,需要合并由总公司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分公司的财务不实行独立核算。
分公司的核算集中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分公司没有完备的独立的财务系统,只配备一名或者两名财务人员时也需要总公司进行财务核算。
分公司经理的权力是有限的,加上分公司的财务核算又在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中心,所以,分公司各种财务数据受到来自分公司经理的影响较小,能够客观、准确、可靠、真实的反映分公司的经营状况。
扩展资料: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关系:二者之间通常存在分权管理这种模式,分权管理就是分公司拥有管理权,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利, 决策权仍然保留在集团的总部。
除了各种决策的事务在集团总部做出,其他日常的管理、经营等都由分公司自行处理,财务核算 也在分公司进行,有很强的话语权。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经 营管理的自主性强,拥有更多的话语权。
财务核算也在分公司进 行,分公司经理能够方便快速掌握本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缺点是:贯彻集团总部经营方针的力度不彻底,由于经营的 ;
自主性,会带来一些集团总部不愿看到的一些现象,比如分公司 没有按照集团总部的要求进行营销活动,损害了部分消费者的正 当的权益等等。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 律责任,因此,对分公司的授权究竟在多大的范围内,才能更好 的把控分公司,这是需要集团总部决策层的进一步研究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股票百科-做账
三、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吗?
1、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的外设配件和耗材之支出计划。
2、 固定资产与办公家具(包括机房与OA设备)。
3、 参展/会费。
4、 差旅费。
5、 工资、奖金的支出。
6、 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
四、有限责任公司要向社会公布公司财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可见,并不是要向社会公布的。
另行政管理机关如(税务工商、公检法等)也有权查询公司财务。
但这跟向社会公布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吗?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一般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性质是民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Liability ;
Company)。
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民事承担:根据新《公司法》第 58条第二款规定 “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 ;
自然人 ;
(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条、第18条的规定,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根据该条款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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