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支股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什么意思
你好!重整和重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通过简单举例来说明:某一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生了巨大的债务,最终由于资不抵债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于是该上市公司开始停牌,进入破成程序过程;
在这过程中,法院,政府部门联合公司和债务方成立一个小组,其工作的内容就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善后问题---简单说就是将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核算,然后用来清还外面的欠款---这个过程就是“重整”;
重整所产生的结果有两种:1,和各个债券方达成了一种协议,通过引入外资或者其它的方式可以使公司起死回生,如果者有第三方愿意接入,那么该公司就进入“重组”,通常“重组”如果成功,那么对股票将是非常有利的;
2,如果在重整的过程中,和各个债务人没有达成谅解。
那么该公司就正式宣布破产,进行拍卖资产等来处理公司现有的资产,然后将所得用来清还所欠债务;
那么这时你所买的股票也就一文不值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二、公司破产的破产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一、提出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四、制定整顿方案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
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六、裁决整顿结果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三、我想问一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要求上市公司限期补充材料有时间规定吗?
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没有时间限制,债权人申请的有时间限制!但是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到广大股民的利益,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社会影响比较大,法院受理一般非常谨慎,07年、08年一般需要最高院同意,而现在也要征求“他老人家”的意见,不过随着成功案例的增多,最高法的审查宽松多了,就是还是不能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办事的。
四、如何理解重整与和解两个法律程序?适用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所谓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人民法院破产还债的方式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一、提出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四、制定整顿方案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
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六、裁决整顿结果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五、各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体例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一)重整程序的法律条件  ;
1、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重整能力,也就是看该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整对象。
在“破产法草案”中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2、该公司进行重整的原因是什么,即公司是否处于法律规定的开始重整程序的事实状态。
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面临暂停或终止上市;
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或业务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非通过重整不足以解决的;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
重整前提:一是债务人具有挽救的希望,二是债务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
就前提二而言,对于已作出破产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应该再开始重整程序。
但是在破产宣告之前,无论是否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都不应阻碍重整程序的开始。
(二)上市公司重整申请人 上市公司重整申请是指因各种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请求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
从各国的立法看,上市公司重整的开始一般采用当事人申请主义,即重整程序的启动由法定的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引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
重整申请人应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10%以上的公司股东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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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重整的审查与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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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重整申请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即审查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职权进行对有无重整的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
法院认为被申请的上市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受理并批准该申请。
(四)公司重整保护期及效力
六、破产重组程序
破产重组程序应按以下流程进行:1、公司出现法定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已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是什么.pdf《退市股票多久之后才能重新上市》《投资人为什么要提前多久买股票》《联科科技股票中签后多久不能卖》《上市公司离职多久可以卖股票》下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是什么.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是什么》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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