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我买这家公司的股票了,我需要对此公司负什么责任
在中国的市场上,通常都没有什么责任,虽然法律上说你成为了这家公司的股东,但是除非你拥有足够多的股票,否则,除了花钱参加股东大会和参加一些投票之外,你什么责任都负不了。
最多还有对自己的钱负责,当他下跌超出你的止损位时立即卖出的责任。

二、股东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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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买入后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上市公司为公众公司,你买入其股票后,你就是其中的一个股东(不论买入多少股,都是),所以你享有股份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只是权利的大小是按你买入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来确定的,所以散户的占比非常小,相应的权利也就几乎为零。
但大家团结在一起,作用还是很大的)。
这各权利包括知情权、投票权、分配利润权等等。
承担的义务相对来说,就不怎么明显,本来应该有对公司的关心义务、监督管理层义务、宣传产品义务等等,但散户个人的作用太小,以致这些义务你可以忽略。
总之,你买入股票后,就是公司的一名股东了,权利和义务也就对应享有。
祝你投资成功。

四、买股票会赔钱吗?
股票赔钱 本质上是不应该存在的 名义上好的公司才可以拿来上市 但是实际上好的赚钱的生意是不会上市和别人分享自己的收益的 上市的企业就不是什么好的企业 在中国 上市企业的目的都是一个 那就是圈钱 圈钱的目的达到以后 高管们也就没有了继续创业的动力 所以你买了你看好的公司的股票 他们的股价却一路下跌对不起你的信任 呵期待 上市企业高管都没了良心 不把给自己的股民创造和分享财富作为职责 那么你买了他们的股票就是件倒霉的事情 人已被的财富积累来自不易 千万不要把自己辛苦劳动赚来的钱投向股市 那样的话 你还不如找个身边的小超市 小门脸 给人投投资 你才是真实的股东 才有人真把你当回事 而不是年年做假财务报表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 财富离开自己的视线能回来的是少数 所以 投资从自己身边可以把握控制的事情开始 相信一帮你从未见面上市企业的高管 基金经理 那你就是错误极了

五、股东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有虚假、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六、假如你购买了某创业板公司的股票,你对该公司所拥有的权利是 A.经营权 B.所有权 C.债权 D.使用
B 试题分析:购买股票之后的,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所有关系,股东成为公司的一部分,公司部分归股东所有,股东对公司以认购股票为限承担责任,故B入选。
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拥有所有权,但股东没有经营权,故排除A。
CD选项与题意无关,股东对公司不是债权关系,股东不能使用公司的财产,故排除。

七、股民应承担什么责任
证券商应对股民承担法律责任 “苏三山”一案是目前股票交易中的一个典型,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现行的股票市场中,股民与证券商之间发生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下面针对本案,就证券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从律师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 证券商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布信息的法律后果,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经过几年发展,已形成诸多的市场操作规范,但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涉足证券市场的人员日益增多,而其中的证券从业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投资股民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对投资的风险预测、投资的对象、时机的选择、股票的价格等均缺乏比较专业化的知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股民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由于证券商处于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中介地位,在大多数投资股民的眼里,证券商发布的任何上市公司信息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信息会左右股票市场的行情,这又导致了股民在主观上对证券商的依赖性。
因此,鉴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证券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决定股民的投资选择,其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股民进行投资的依据,证券商与股民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依赖关系,因此证券商在决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当能预见到这种信息公之于众之后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证券商行到“苏三山”股票被收购的信息传真后,将此传真复印给其大户、中户室股民。
众所周知,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大户、中户在操纵股票市场,股民均是看着大户、中户来进行买卖的。
本案原告的两股民正是根据证券商的传真买进“苏三山”股票的,证券商对此应当能够预见。
既然属于事先能够预见,而又实施了其行为,放任其结果的发生,这说明证券商有主观上的过错,就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符合我国民法的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二、 证券商传播虚假信息,已对股民的投资构成严重误导,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证券商公布信息之后,次日又向社会公众发布了辟谣的信息。
其公布的信息确系虚假,同时这种虚假的信息已经错误地导致了股民的投资,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 通过阅读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我们不能肯定本案帮告与被告证券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本案原告是否在被告处开户并委托其进行交易。
如果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有开户合约书,双方尚可以据此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投资股民应不断提高股票投资方面的素质,正确地决定自己的投资选择;
证券商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应使其行为更加规范化,保障证券市场中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顺畅动作。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4年8月9日)上为一关于股民的案件的解说,各种是非的不准确消息,误导股民要承担法律责任!

八、提供股票投资建议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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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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