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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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情形有哪些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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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78条第3款)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
    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二、什么是股票质押

    关于这个问题,你明白了什么是质押,什么是信托就能很好地理解了。
    质押是指: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信托是指: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什么是股票质押


    三、什么情况会出现股权质押

    贷款、抵债、法院查封

    什么情况会出现股权质押


    四、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条件


    五、什么是股票质押

    什么是股票质押


    六、关于股票的质押问题?

    股票质押贷款给个人和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是拓宽了他们的消费和投资可能空间。
    当手持股票变现一时显得不划算或困难时,股票质押贷款就相当于提供了持有股票而获变现之利的机会。
    而且,作为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更大的投资选择:当股市低迷时进行股票抵押贷款,可将融到的资金投资到别的实业领域获取收益,取得投资的某种“金蝉脱壳”之效。
    而当股票市场活跃,牛气逼人,可利用质押贷款再买你看好的股票,实现“买空”型信用交易。
    因此,现在大家都认可股票质押贷款将活跃个人消费,带动其他投资行为。
    从宏观上看,目前我国非金融性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股票流通市值简单估计已远超过两市流通市值的一半(约7000亿元),股票质押贷款可能释放的资金潜力相当巨大,对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推动能力也不可小看。
    但是,虽然《民法》允许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但个人以及对一般工商企业股票质押贷款的政策仍是空白。
    可是,变相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却毫无疑问地一直存在,参与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地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投资者有相当大的融资需求。
    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那么黑箱操作、地下交易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实际上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买空交易时要注意它在给你带来高收益时所隐藏的高风险。
    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再投资时存在杠杆性,在股票价格上涨时它能把收益率放大。
    但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它也会把亏损率放大。
    而且当股票价格跌破了质押股票的警戒线位时,银行有权强制卖出质押股票,这将使你的损失实实在在地兑现。
    因此,切记股票质押贷款买股票杠杆作用的两面性,它本质上是给投资者更大的选择机会,但收益率与风险的伴随特性一点都没变。

    关于股票的质押问题?


    七、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简单来说就是把手里的股票质押了获得一笔资金,到期还款解除质押。
    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来看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细分为以下3点: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
    2、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3、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
    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5、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扩展资料:交易申报类型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股票质押

    什么是股票质押


    八、股权质押有什么内容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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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例如,如下情形中的股权因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可作为质押的标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第72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担保法》第78条第l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移交的时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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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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