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有什么内容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什么是股权质押出质人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哪些权利可以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一)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如何实现质权?
到法院起诉,得到判决后,依据判决书变更股权登记,实现股权质押。
五、什么是股权质押,我国法律对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 开始实施的《担保股权质押《担保法》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
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六、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
展开全部您好,一、股权质押需满足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作质没有任何限制,对同一公司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为质,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书面形式的过半数同意。
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设立后三年内不能设立质权,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在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必须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且得到其他投资者的全部同意。
二、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效力(一)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物上代位权。
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即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⑶质权保全权。
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
(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七、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
在工作中,我们往往会签定各种各样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使用义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其他第三方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其中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一种,那么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包括哪些1、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出质人资格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
3、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八、股权质押对质权人有哪些效力,对出质人有哪些效力
您好,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物上代位权。
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
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
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新股优先认购权。
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
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九、出质人的权利有哪些,银行接受出质时要注意什么
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
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
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
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
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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