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除此之外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所称之“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
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股东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一种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此项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内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发给股东的书面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东。
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人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其会计账簿亦无须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封闭性特点,还表现为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
依我同《公司法》第72条、第74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我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目的,一方面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决定的,因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合的特点,股东相互间需有信任关系,这就决定了股东人数不可能太多;
另一方面是为了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突破上限,理应考虑公司形态的变更。
不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最高限额时是否变更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灵活,可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只设1名执行董事以及1至2名执行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其中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本的联合,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同时,它又是一种人的集合,具有人合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主要表现为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资本的总和;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股东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主要表现在各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人身因素,股东人数不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额,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公司和股东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扩展资料: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 百科-公司法
三、债权申报表的债权人性质是自然人还是机构
这个要看当时和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的主体。
四、什么是责任有限制公司
您好: 您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吧。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五、XX股份(筹)有限公司 ,请问是什么意思
表示将要筹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什么都还没有确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 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 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
(三) 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
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四) 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五) 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档
下载: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是什么性质.pdf《认缴股票股金存多久》《股票抽签多久确定中签》《股票变st多久能退市》《财通证券股票交易后多久可以卖出》下载: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是什么性质.doc更多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是什么性质》的文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股识吧】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upiaozhishiba.com/book/52449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