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名股份是什么意思
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是对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记载为股东但实际没有出资、实际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虚名股东的不同的称呼,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象征股东,只具有股东的形式特征。
如果挂名股东和实际股东有明确的约定(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能够证明),实际就是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的关系,如果不能够证明,挂名股东、名义股东、借名股东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于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股票能否出借?出借股票的行为合法吗?
股票是一项资产,当然可以赠与,融资融券讲的就是券商预先借出股票给股民,等一段时间后股民归还同样的股票,不过融资融券还没有正式批准你说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出借,只要双方合同规定:借出股票时的市值到时不管涨或者跌,所承担的盈利和损失都有对方负责,那么合同成立如果你只想获得收益,涨了你让别人归还赢利,那就失去公平,合同自动失效,反正不能便宜都让你一个人占了
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股票可以卖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
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
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
而且持股5%的大股东在出售股票的时候需要在三个交易日对外进行公告。
大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大股东持股要求多长时间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
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
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
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六、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根据《减持规定》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外。
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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