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计算参加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二、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境内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要分情况来看的。
给你个做个例子看看:某企业2022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 )万元。
计算如下:1、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税额=(200+100)×25%=75(万元),2、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3、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按未超扣除限额25万元,可全额扣除。
4、境内已预缴25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75-20-25=30(万元)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三、向境外公司派发股息所得税应该如何扣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此一般而言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应当理解为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子公司向同为居民企业的境外红筹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的相关规定。
从问题所述情况看,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此红筹股上市公司获取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四、外资企业转让股权需交哪些税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为转让的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财产所得,税率为20%,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的转让,财产净值就是原股权金额,重点是依据转让合同,看是否有股权转让收益。
三、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除此之外,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出售境外股票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管理人员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月就缴的所得额为每月收入额减费用4000元人民币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000元部分45
六、企业转让股权要缴哪些税
七、如何计算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因而,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将其所持有境内的股权进行转让,外国属于在境内未设立、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该项所得按照其所投资企业即贵企业所在地确定,贵企业在境内,所以,外国该项转让所得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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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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