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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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长洗钱什么罪--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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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条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条件?


    二、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何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是什么内容?


    五、洗钱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洗钱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四要素?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四要素?


    七、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是说什么?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是说什么?


    八、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九、企业老板在什么情况下叫洗钱

    不是正规渠道挣来的钱再通过一个正规公司的账本流水变成合法运行挣来的钱就叫洗钱

    企业老板在什么情况下叫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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