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用盈余公积80000元转增资本
借 资本公积 贷盈余公积
二、年初盈余公积100,本期计提135,转增资本80,用法定公积金建筑集体福利设施60,,年末盈余公积余额为多少
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法定公益金只是调整盈余公积的二级科目:从法定公益金调整到任意盈余公积金,其一级科目金额总数不变。
因此,盈余公积年末数应该是年初100+计提135-转增80=155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有关手续?
首先要对盈余公积进行专项审计,确定累计数真实正确;
再做转增资本的验资报告。
然后报工商审批。
四、一个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小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7条)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167条)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169条)因此,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
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从相应的明细科目中作减少处理。
题中所说的会计分录,只是未具体列明明细科目而已。
关于补充问题。
的确,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余额是不少于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而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但是,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公司法,在1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如何交税
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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