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劵法》第47条:因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对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其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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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怎么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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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 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如何处理?

根据《证劵法》第47条:因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对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进行买卖交易的,其收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如何处理?


二、自然道股道里面的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自2022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
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股票百科-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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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对董监事发布限高令么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由两类监事组成:第一类是股东代表,为了防止司的经营管理层如董事、经理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必然要选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作为监事参加监事会。
第二类是职工代表,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可以对董监事发布限高令么


四、



五、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合规要求应注意哪些事项

“董监高”持有的股票一次性卖出不得超过25%,这是证券法的规定,若违反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并没收多余的获利。
  但是董监高只要卖出股票就必须公告   董监高持股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挂牌公司“董监高”买卖股票合规要求应注意哪些事项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怎么查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违纪违法怎么查


七、急!上市公司高管违法问题法律咨询!!急!上市公司高管违法问题法律咨询!!!!急!上市公司高管违法问

违法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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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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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志
发表于 2023-08-09 20:36

回复 许哲廷:内容显示,因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亿元罚款。两亿元这一数字也刷新了A股历史上因违规减持罚款金额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