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歧该怎样解决?
和亲人最好的方法就是沟通

二、关于内资与外资
尽管外资比例低于25%,但仍是外商投资企业,只是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当然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书上都会标明“外资比例低于25%”。

三、关于股东之间股权出质的问题
完全没有道理。
目前在中国,所有类型公司的股权都可以出质,内资、外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所有这些股权的质押我都操作过,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
明确地告诉你,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质权人不能是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
如果工商局没有其他理由,你公司可以要求工商局给出法律依据,说明为何不能登记,或者聘请律师与工商局沟通。
如果仍然拒绝,而该等质押对你公司非常重要,可以考虑行政诉讼。

四、内资与外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标准答案:其根据就是资金来源以境内 境外为标准划分内资资金来源境内 包括本国的外国的资金等外资资金来源境外 包括在境外的中国人的资金 比如香港 台湾的等都可算做外资 虽然我们国内把他们分得更细 叫港资 台资

五、请教下,外资企业换股内资企业
谢谢,两位版主. 另外说明下,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都不是上市企业. 是否也可以换股操作请教下,我看到有些地方说,是不是一定要是境外上市公司才能换股新并购规定允许境外企业可用境外公司的股权或增发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来并购中国企业。
但是此类境外收购者必须为境外上市公司,且要求境外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股份,并且这些股份是能在境外公开的交易市场上挂牌交易,依法转让的。

六、内资和外资企业是根据股东还是法人区分的
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区别是看控股股东的身份,如果控股股东是外国人身份,就是外资企业。
如果控股股东是国内人士,就是内资企业。
跟法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没有关系。

七、一家外资企业欲转内资企业,财务上仍然连续下去,但亏损怎样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亏损弥补做出了如下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本款第(五)项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
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4、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即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企业亏损弥补的原则是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经营的存续性,投资者的变化不影响企业本身经营的延续,因此,在亏损弥补上是否内外资并无不同,只是内外资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费用扣除上存在差异。
因此,如果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在财务上仍然延续的话,不影响亏损弥补。
但是,如果外资企业经营期未满十年转为内资,是否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免交的所得税,则需要进一步商榷。

八、关于内资与外资
尽管外资比例低于25%,但仍是外商投资企业,只是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当然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书上都会标明“外资比例低于25%”。

九、股份出现分歧
中国的规矩是:仔细想想有没什么强势的亲朋好友的,或者看看大股东有没什么亲朋好友再沟通沟通。
否则就当吃点亏买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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