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应根据《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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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控股转让怎么处理法律-股权转让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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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就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公司股权转让应根据《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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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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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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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扩展资料股权转让的种类: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
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股权转让参考资料来源: 百科-公司法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就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      这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注册前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同时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此外,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也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所在。
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内容对此次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土地与房产的价值主要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机器设备要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得的机械设备,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权都不归公司所有。
三、债权债务风险 相关的收购风险表现为: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其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
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应该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可能有的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同时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划清双方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四、行政司法风险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
与此相关联,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
此外,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行政风险主要从法院、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咨询。
五、转让的程序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股东

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三、股权转让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1、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修改相应章程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代替原股东的身份,享有公司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了解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等,享有公司章程中股东的相应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义务 。

股权转让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四、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您好!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
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第一,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第二,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其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
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
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
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第二,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股权转让协议有哪些违法情形


五、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唯独没有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
这个法我们正在呼吁,有了它我国的企业制度立法才算配套、完善。
再说,我国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合作制企业或合作社,没有立法,它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规范不了。
股份制与合作制都有入股集资,为什么是两种企业制度呢?因为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
股份制遵循的是股权原则,谁购的股票多,谁的发言权就大,这样才有控股不控股的问题;
而合作制遵循的是一人一票原则,在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份额一般差异不大,在决策问题时大家是平等的。
所以到时候你大可不必太担心,有法律条文束缚着呢!

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六、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有哪些

您好,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包括:(一)公司负债风险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
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有哪些


参考文档

下载:股票控股转让怎么处理法律.pdf《为什么炒股的不买国酒茅台》《股票什么时候说绿色的》《股票换手率70什么意思》《广发证券和长江证券哪个好》《天风证券何时解禁》下载:股票控股转让怎么处理法律.doc更多关于《股票控股转让怎么处理法律》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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