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印花税怎么交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二、如何交纳企业账簿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具体有:1、立合同人,2、立据人,3、立账簿人,4、领受人,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三、印花税如何缴纳
1)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6)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7)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的数额计税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8)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9)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
凡不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四、商业企业的印花税应该如何缴纳
市区和十二(市)县(以下简称外县)分别采取不同比例进行核定。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45%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
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3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市区和十二(市)县(以下简称外县)分别采取不同比例进行核定。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45%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60%的比例核定。
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3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0%的比例核定。
(二)商品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市区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外县采购环节,按购进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
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
三、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五、零售业按销售提成租金的印花税如何征收
1)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3)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
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
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6)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7)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的数额计税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8)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可不再贴花。
9)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贴花;
凡不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其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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