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怎样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这里表明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是采取由股东根据其所持股份多少,对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示赞成或不赞成,最后以多数票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种共同行为。
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分为两种,即普遍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是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作为特别决议,也就是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
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
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
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
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
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该款属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三、股东大会共有哪几种表决形式?
现场、网络、还有委托他人都可以表决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方式有哪些
现场投票、网上投票、让他人代理投票、弃权等。
另外如果公司章程上有相关内容的明确规定,按公司章程上的执行。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怎么表决的??~~~
股东表决,商讨,出资最多的直接参与最后讨论,前期不参加表决
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1、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3、2/3表决权表决通过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表决权是一股一权的形式且不可进行自由约定。
1、持有公司1/10股权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持有1/10股权且连续持有90日以上即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3、持有3%股权可以行使股东大会临时提议权。
4、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持有1/10股权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需要出席股东大会2/3表决权表决通过。
三、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都适用的规定1、连续180日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东可以起诉董监高。
2、持有公司1/10表决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让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最后,总结一下持有:手里握着2/3和1/2的表决权就可以在公司为所欲为,但要注意持有1/10表决权的人是可以捣乱的。
七、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
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
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第三十五条),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
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
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
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
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
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
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
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
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
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八、请问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怎样的?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来规定。
但是如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就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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