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监会核准豁免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要约收购公司股票义务?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当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时,要向股东发要约收购。
广药这前段时间增持股份,共持有超过50%的股份。
他向证监会提请豁免要约收购,证监会同意了。
很多这种情况,大股东增持,短期对股票没太大影响
二、为避免30%的要约收购红线,拟上市公司该如何操作
超过30%再增持会触发要约收购,需要按照市场价向另外70%的全体投资者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就是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一般的机构没有实力也没有意图去私有化一家上市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三、股市中的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根据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份之三十五增持到超过百份之三十五,或由低於百份之五十增持到过百份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
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
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申请豁免。
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份之三十五或百份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淮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
四、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如何规制
7月31日,引人瞩目的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终于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生效。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可以作为支付方式,新增了部分要约收购,也放宽了对被收购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限制。
在允许被收购公司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的同时,新《管理办法》也开始对上市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的情况进行规范。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对于股价影响较小的一种反收购措施。
通常采用比较多的有设置分级分期董事会制度、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资格、布置金色降落伞等,此外还可以利用绝对多数条款,提高修改条款的难度来防止这些反收购条款被收购方修改。
其实早在数年前,爱使股份就已经采用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的方式成功阻击了敌意收购。
股改完成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识到遭遇敌意收购的可能性,开始采取反收购的预防措施,其中采用最广泛的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限制权转移的条款。
例如G美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每年更换的董事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而且只有连续持股180天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名董事人选。
限制更为严厉的是G亿城。
该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持股10%以上股东要求召集股东大会须经董事会同意,如要自行召开董事会,则必须持股1年以上。
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未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并在第八十二条中将提名董事人选的股东持股期要求提高到1年以上,每次只能提名一名董事人选。
此外,该公司规定上述条款必须经股东大会3/4以上同意方可修改。
如此,只要G亿城原大股东持股25%以上,就可以延缓收购方控制上市公司至少达两年之久。
可见,反收购条款的实施结果,必然使上市公司原股东拥有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如果不加一定限制,极可能使原大股东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新《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赋予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权力。
从通常采取的反收购方式看,分级分期董事会制度由于不涉及股东基本权利,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的机会较小,但是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资格、绝对多数条款等规定由于对股东的提名董事、召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权利进行限制,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被证监会叫停。
当然,证监会也应该尽早提出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公司章程违规的条件,使上市公司的反收购早日有章可循。
五、采取要约收购需要在法律上注意什么
一、可自愿要约收购。
二、必须要约收购的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如继续增持应要约收购。
三、其他注意事项:(一)预定收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支付形式:1、应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1)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
2、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提供该证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
(四)收购价格:1、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财务顾问应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五)收购期间:除非出现竞争要约,否则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六)收购人在特定期间的不作为义务:1、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除非出现竞争要约,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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