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年薪制的企业高管为干满合同期限离职,工资该怎么支付
我国《公司法》第217条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企业中具有经营决策、对企业经营管理总目标负责的人一般称之为高管;
负责中心或部门级工作计划、控制和组织实施管理的人称之为中层;
负责日常工作指挥和监督的人则属于基层主管。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整个企业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高管(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决定该企业总体经营管理水平,也决定企业经营效益和未来发展潜力。
提到企业高管,一个必须提到的概念就是“年薪制”:年薪制是指以年为单位,按年确定和支付经营管理者报酬的一种工资报酬制度。
年薪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营者所具备的经营企业的能力、业绩和贡献。
1、年薪制管理原则 l报酬与业绩挂钩: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和经营业绩相联系,年度取得业绩越好年薪越高;
l报酬与风险关联: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其承担的风险相联系,承担的风险越大年薪越高;
l整体激励的原则:年薪者总体收入与风险报酬、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关。
2、年薪制的构成 年薪制的形式主要有岗位年薪制、效益年薪制、岗位效益年薪制、市场价位年薪制等。
目前很多企业实行岗位效益年薪制。
岗位效益年薪制主要依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管理难度以及经营业绩来确定经营者年度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它的构成包括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个部分。
其中效益年薪
二、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时所持股票怎么办
那要看股票取得时的协议,如没特别规定,一般锁一定时间就可以处置了
三、高管越级交叉管理导致主管人员离职,怎么办?
直接的问题是高层管理业务不受控!没有直接进入公司系统运作范畴内。
这个问题来源于总务或人力支援部,相关公司体系运作管理方面的漏洞,(我是这样认为)。
难点在于对高层管理的受控问题,不说影响公司利益,说了又会影响高管业务业绩或心态,(也许会听到:我安排的任务他不愿意作,受不了压力等等那些辩词)两难啊。
所以只出台职级业务系统全程受控就能管理到越权、越级引发的任务影响。
另外还请刘生的直接上司給于鼓励(业绩、状态、晋级等)(前提是系统运作后)。
当然不能忘记祸根,指鹿为马形式的说出这样的问题即可,运作好了会三方收益吧。
四、为什么近来上市公司高管频频辞职呢?
公司高管辞职的情况:1、有好发展机遇,他们会选择跳槽到其他公司;
2、有好发展项目,他们会选择创业;
3、他们没有价值,那么是被公司辞退。
五、公司高管在公司上市前离职原始股如何处理
1、看公司章程约定;
2、无公司章程对离职时股权没有作限制规定,或虽作规定,但股东本人并未在章程上签名,可由股东本人决定是否转让。
六、高管离职该怎么办?
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来办。
七、如何化解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卖股套现
投资者质疑,如果上市公司高管都只顾着卖股票,宁可辞职也要套现,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谁来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如何延续?有没有什么办法加以防范呢?我以为,允许高管不辞职卖出股票是个好办法。
很多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办法,例如把现在6个月的禁售期延长到1年及1年以上,例如增加更多的限制条款等等,但说来说去,这些都是堵的办法,不是疏。
说白了,上市公司高管看着自己有价值千万的股票,谁都想变了现买个别墅,换个宝马,这样也能让家人过上好日子,要不光拿着股票不给家里人花,那不是成了葛朗台?还有,股市狂涨,价格超出理性,高管想要卖出股票做个差价,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要求,如果说在6100点的股市还能保持冷静的投资者,即使不需要内幕消息,也一样有卖出股票做空的需要,那么高管想卖股票,未必是有内幕消息。
其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有不少,比如把是否担任高管和能否卖出股票区别开来,例如董事长可以先行发布公告。
例如说目前股价太高,自己准备卖出股票平抑股价,并公布卖出数量和卖出价格,这样投资者也能有所参考。
而且结合事前事后的公司公告,也能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变通的办法,那就是尽快增加卖空机制,允许公司高管做空股市,以对冲其因持股带来的股市波动的风险,例如推出股指期货,例如可以融券卖空,这些都能起到让高管避险的作用。
换位思考,如果你持有市值上千万的股票,并预期未来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你不着急吗?换谁,都有卖股的冲动。
此外,如果公司高管想买别墅,自然也需要卖出股票,这也好办,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公司高管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卖出足够多的股票用于支付消费金额,并由相关机构把资金直接打入目标商户的账户,例如地产商、汽车销售商。
总而言之,必须要满足上市公司高管用钱的欲望,必须要允许公司高管盘活这么一大块资产,股价的波动不仅仅和公司内部信息有关,跟整个市场的走势也联系密切。
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说公司高管的所有股票交易都是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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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事高管辞职反悔要求补偿怎么办
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优点:方式简单。
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
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法律依据:各省的工资支付规定。
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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