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说!当然以现在价格买进,年利息收入约为4.5%左右,不算高,也不算低。9.92的转股价和7元多的正股价比起来,至少一年之内,没有转股价值。再考虑到民生银行由于史玉柱买入的名人效应,导致其相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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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是不是科创板转债——请教:在股票软件上在不知道可转债的代码和名称时,怎样能看到所有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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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生转债暴跌是机会吗

不好说!当然以现在价格买进,年利息收入约为4.5%左右,不算高,也不算低。
9.92的转股价和7元多的正股价比起来,至少一年之内,没有转股价值。
再考虑到民生银行由于史玉柱买入的名人效应,导致其相比其他银行股价格较高,其股价仍有一定的下跌空间。
就是说,该转债所含的期权价值为0,仅能当作纯债来看。
当前,上海银行间互拆利率3个月的为5.5%,再考虑到社会贷款至少需要再加1个点的成本,资金成本应该在6.5%左右,高于4.5%的利息收入。
所以理论上说,该转债还有下跌空间。
理论上能跌到82.33元左右。
好象最近股东大会没有通过下调转股价的决议,导致转债价格大幅下跌。
但计算后,其价格仍没跌到位。
简单说就是:现在是不错的发球机会,但不是最佳的发球机会。
继续耐心等待。

民生转债暴跌是机会吗


二、如何分析可转债

今年初以来,深沪两市共有5只可转债上市,上市首日均以阳线报收。
其中,雅戈转债以9.88%的涨幅列首位,6月4日上市的铜都转债则以9.45%的涨幅紧随其后。
从上市以来的累计涨幅看,民生转债以超过30%的涨幅高居榜首,钢钒转债则以23%的涨幅名列第二。
可见可转换债券的收益还是相当可观,那么投资者如何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呢?  票面利率:不是关注的重点  利率指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应该看到,与同类一般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是比较低的,其原因是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在于转换成股票后的升值而不是利息收益。
事实上,目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在1%上下,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且投资者并不在乎利率的高低。
因此,利率的高低对可转换债券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转股价格:是所有条款的核心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越高,越有利于老股东而不利于可转债持有人;
反之,转股价格越低,越有利于可转债持有人。
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在条款设计上,与转换前的二级市场价格挂钩,这样,一旦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开始以后,投资者就会发现,初始转股价格原来如此高高在上。
既然初始转股价格几乎成了摆设,那么投资者就需要研究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为了吸引投资者尽快把债券转换为股票,应对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和利润分配等造成的股本变动,一般可转换债券都规定了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
也就是说,在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并且满足一定条件时,转股价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转股价格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并促使其转股。
回售条款:保护投资者利益  赎回价格与回售价格是互相对应的两个条款,前者注重保护发行人的利益,而后者主要保护可转换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赎回价格的含义是,当股票价格连续若干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若干幅度时,持有成本为面值的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已经可以获得不菲的收益,但仍不为利益所动,执意不肯转股,从而造成对发行人如意算盘的落空。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可转换债券的赎回条款都是一纸空文,毕竟不顾及利益损失的人是少之又少。
因此,赎回条款也不是关注的重点。

如何分析可转债


三、请教:在股票软件上在不知道可转债的代码和名称时,怎样能看到所有的可转债

我知识信达通的(比如国信金太阳),你可以看看,在沪深债券里面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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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通投资者能购买正股是科创板的可转债吗?

普通的投资者也是可以购买科创板儿和转债股,因为他们的一些股票都是进行优化的,所以可以购买。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包括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1]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3]。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创业公司获得融资机会。
[4]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普通投资者能购买正股是科创板的可转债吗?


五、现在有**转债,这指什么股票?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
CB) 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
转债不是股票哦!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
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
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
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於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
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
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
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
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
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
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
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因此可转债在市场上具有双重人格,当其标的股票价格上涨甚高时,可转债的股性特重,它的Delta值几乎等於1,亦即标的股票涨一元,它也能上涨近一元。
但当标的股票价格下跌很惨时,可转债的债券人格就浮现出来,让投资人还有债息可领,可以保护投资人。
证券商在可转债的设计上,经常让它具有卖回权跟赎回权,以刺激投资人增加购买意愿。
至於台湾的可转换公债,是指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该债券向中央银行换取国库持有的某支国有股票。
一样,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某国有股股东。
可转换债券,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由於它身上还具有可转换的选择权,台湾的债券市场已经成功推出债权分离的分割市场。
亦即持有持有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将债券中的选择权买权单独拿出来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债。
或出售普通公司债,保留选择权买权。
各自形成市场,可以分割,亦可合并。
可以任意拆解组装,是财务工程学成功运用到金融市场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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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石化配债是什么意思?

配债是中石化根据22日登记的A股股东,对股东优先配售可转债,可转债基本上是稳赚的,无非是赚多赚少,具体可参考中行转债和工行转债的走势。
顺便提一下,如果不是22日持有中石化的A股股东,并没有优先认购权。
据机构预测,网上和网下认购石化转债的中签率不超过0.8%,很多机构为了申购可转债,从银行大笔拆借短期资金,具体看最近shibor的走势,7天、14天、1个月的质押式回购利率前几天在飙升,一方面的原因恐怕就是机构为了申购可转债。
如果你一直持有中石化,还不认购可转债的话,就失去了一个抹平亏损的机会。
不过就长期而言,同时持有中石化和石化转债实现双赢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不过,必须得承认的一个现实就是持有像中石化这样的大盘蓝筹股,资金利用率相对就低很多。

中国石化配债是什么意思?


七、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陈天扬 张善华 邓 波案情 某建材公司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累欠建材公司货款58万元,建材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建材公司58万元的债权转换为建材公司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
协议订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建材公司认为该协议对其不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货款58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债权作价入股(出资),而我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且双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实质上是以股抵债,这种偿债方式并不违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补办。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确定的债转股协议的成立,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变动,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评析 债转股协议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用来抵偿债权,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现有股权中转让给建材公司,同时债权消灭。
另一种是建材公司的债权转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种形式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动,并不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只要其操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由此达成的债转股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形式属于增资扩股,即债权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却未明确是否可以债权作为出资入股。
但鉴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以债权作为出资形式,且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这种以增资扩股为目的的债转股协议,不宜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其无效。
综上,债转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债抵股,还是增资扩股,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债转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其有效性。
至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审理时不应以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办。
因而,该案中的债转股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从而,建材公司的债权归于消灭,其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该债转股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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