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涉及夫妻公司股权怎样分割?
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1. 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 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 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
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3. 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采取这种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二、夫妻离婚后如何分配股份?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夫妻离婚股权怎么分割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
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
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
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
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
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现在我跟我妻子离婚,她已经到法院起诉。她要求分割我名的股票部分,该部分应该怎样分配?
看似对您很不利,建议你找个律师咨询一下,这事情有些麻烦。
而且对方已经起诉,要积极应对,才能不人财两失。
希望能帮到你。
五、
六、夫妻离婚时怎么处理股权
1、共同协商原则。
离婚案件先予协商和解是必经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
按照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的二类情形的处理方法,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
即双方应将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与否,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进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依据某一时点进行评估作价势必与股权价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复合股权”(有的学者这样称呼)这种股权性质的要求,硬性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给对方补偿,不但给股东压力或履行不能,也丧失和剥夺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时所企盼的永久投资收益的目的性。
2、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补偿或股权取得应由夫妻双方明确表示,不易法院过多干预。
如前所述由于股东配偶享有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权故在离婚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有选择加入股东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障碍只能是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审判机关不应剥夺。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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