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缺陷   (1)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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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之间侵权怎么办—近期公司做侵权的事情,作为员工的我怎么办呢?好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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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股上市公司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1.公司内部:股权激励的实施存在缺陷
  (1)对股权激励实施的根本目的和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发生偏差
  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为此,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应从战略出发,为公司的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鼓励公司高管执行长期化战略,致力于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但部分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眼光,股权激励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行权等待期和限售期大都定得很短,使得激励作用受限。
部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已用尽国家规定的额度(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也就是说,公司可实施股票激励的额度已被现有的管理层全部用完,以后的管理人员不可能再搞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部分上市公司甚至把股权激励当作一种对高管人员的奖励,公司绩效考核达标条件设置得过低,使行权轻易实现。
多数公司的股权激励缺乏约束机制和退出机制,一些公司的高管通过股权激励,变成了千万、亿万富翁,成天密切观注股价,缺少动力去想公司该如何发展。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与愿违,没有起到激励高管人员的作用。
  (2)股权激励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控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控   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或掌握实际控制权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股东大会的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的决策往往受管理层控制,实施股权激励往往是“自己激励自己”。
为实现管理层的利益,公司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在设计的激励方案去除利好预期,从而轻易行权。
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甚至出现管理者在制定激励计划时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公司财务核算、经营管理者业绩的评价缺乏监控,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公司高管“自己激励自己,自己考核自己”,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公司高管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损害企业长远利益,采取短期行为,如减少长期的研发费用、提高当期利润,高价套现持有的股票。
极端的情况是,激励受益人会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操纵股价。
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增长,甚至有可能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3)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公司绩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绩效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标准使用最频繁的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侧重于传统的业绩评价标准,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
过于简单的财务指标使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易于实现,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估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甚至人为篡改财务结果。
  2.公司外部: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改善

我国股上市公司权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


二、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三、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1,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侵权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四、近期公司做侵权的事情,作为员工的我怎么办呢?好迷茫

去当地劳动部门,请求劳动仲裁。
您一定得到合理解决的。
仅供参考。

近期公司做侵权的事情,作为员工的我怎么办呢?好迷茫


五、我们企业的商标被侵权了,该怎么办?

合同争议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因此在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时,各方都希望争议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从而发生法院管辖争议。
但是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就会避免合同争议解决前的法院关系纠纷了。
合同约定法院管辖时应如意避免如下问题:(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约定本身隐含了纠纷;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因超出法院管辖范围导致约定无效;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导致约定的受诉法院实际上没有管辖权,错失争议解决的最佳时机;
(4)约定管辖法院不利于案件调查取证或胜诉后出现异地执行问题。
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一定要约定明确。
第一、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真实存在。
我国仲裁机构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如果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因为该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约定无效。
第二、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具体明确,不得笼统约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因为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不过,如果约定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区只有一家仲裁机构,一般认为该约定指定了确定的仲裁机构。
第三,不得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机构同时管辖,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效,争议由法院管辖。
第四、约定仲裁可以不必限于各自所在地,因为仲裁没有地域管辖的问题,为了避免地方仲裁机构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可以约定双方以外的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我们企业的商标被侵权了,该怎么办?


参考文档

下载:上市公司之间侵权怎么办.pdf《上市公司第四季度和年报什么区别啊》《股票怎么自编指标》《什么食物蛋白量含量比较高》《为什么大股东在高位增持股票不涨》下载:上市公司之间侵权怎么办.doc更多关于《上市公司之间侵权怎么办》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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