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普通合伙人的信用能增强有限合伙的信誉,聚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资合性——有限合伙人的资本信用能保证有限合伙的实力,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和不必亲自参加企业管理的激励,社会上大批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但缺乏经营管理能力和时间的人敢于且乐于向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能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汇聚社会闲散资金,扩大有限合伙企业的规模。
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真正地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所以会有这种企业形式。
二、上市公司就是股份制公司么?有什么区别联系?
首先,股份公司,包括不上市的股份公司,都起源于合伙赚钱的需求,很多人把钱凑到一起做买卖,当然要事先说好你占几股,我占几股,赚了利润分的时候好按这个比例分,所谓分利润,就是分红。
其次,股份公司并不是把每年赚的钱都分给股东,因为它需要用赚的钱追加投资才能扩大规模赚更多的钱,但是有的股东需要把自己的钱拿回来点维持生计,怎么办呢?——这就是股票交易的起源: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10年都不分红,把赚的所有钱都用来造新船,10年以后才大举分红,因此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只能看到自己的公司扩大却10年拿不回任何钱,于是1609年阿姆斯特丹设立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需要用钱的股东可以把持有的股份按议价卖给别人,议出什么价格当然会跟公司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了。
三、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拜托各位了 3Q
已解决问题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30 [ 标签:合伙 企业,合伙,区别 ] ┍夏﹎o囝孒 回答:4 人气:6 解决时间:2008-10-26 21:50 检举 满意答案根据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合伙企业要根据合同出资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7-5-28 11:21:00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
后者,紧密,稳定的企业;
2,前者,可以口头协议;
后者,必须书面协议;
3,前者,可以工商登记;
后者,必须;
4,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后者,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
5,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
后者,有独立诉讼地位;
6,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后者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内禁止分割;
7,前者是民事主体,后者是商事主体;
后者更强调脱离合伙人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两者都是纳个人所得税。
完善答案 天行健 回答采纳率:36.1% 2008-10-26 21:02 检举 评价答案 是否解决问题(参与评价0次) 能 解 决: 0次 评价成功原创加2! 部分解决: 0次 评价成功原创加2! 不能解决: 0次 评价成功原创加2! 是否原创答案(参与评价0次) 原创: 0次 评价成功原创加2! 非原创: 0次 评价成功原创加2! ┍夏﹎o囝孒的感言: 谢了 虽然知道你是 复制 的 满意答案个人合伙有合同、资本、及共同劳动3要点,是民事合伙, 有赢利目的和非赢利目的,后者可无须办理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首先是企业,一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进行企业登记,是商事合伙,受商事法调整。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
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
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
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
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
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
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
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
除此之外,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无本质区别。
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为什么我看到很多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上市呢,求解
中国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公司只有日本有,承担无限责任,看看合同法就知道了。
青岛三利骗两万押金骗子公司。
五、为什么风险投资基金多采用合伙制形式?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物权分析为视角,以有限合伙基金的筹集资本、管理资本、投资、资本退出、资本运营的法律调整为主线,以理论分析和阐述为内容,以具体的法律制度建议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议为要点,以意义和价值的阐发为结论,并在我国社会历史文化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展开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论证。
金融街PE: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
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
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
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
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
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
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
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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