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作股票犯法吗?
准确的说应该叫操纵股价,当然算不上范法!但内幕交易就是范法,所谓的内幕交易就是内幕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赚取非法利润的行为。
而操纵市场者操纵股价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来实现的。
我们撇开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销的新股和配股不说,仅仅以发生控制权,第一大股东移位的重组类公司为例来揭开操纵市场者利用内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冰山一角。
一般来说,重组类公司的内幕人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收购方的高层人士;
二是收购方的高层人士;
三是财务顾问;
四是所谓的二级市场炒做方,即所谓的庄家。
一般来说,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是合二为一的。
如果二级市场无利可图,收购方收购所谓壳资源公司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收购方和二级市场的炒作者合二为一便构成了完完全全的内幕交易。
以亿安科技(0008)为例。
亿安科技的前身为深锦兴,从K线图可以看出,庄家开始进驻亿安科技的时间为1998年10月下旬,完成建仓的时间为1999年1月。
在1998年11月29日至1999年1月14日的55个交易日里,亿安科技的累计成交量高达8191万股,换手率高达232.12%。
按此计算,主力庄家底位仓的成本为10元。
1999年5月,第一大股东易主为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这说明内幕人士和庄家至少在1998年10月后就得知了亿安科技的重组内幕。
二、什么是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股票被涉嫌操纵的影响
最大影响就是使国家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
四、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
在证券市场上,由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 的,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证券价值。
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造成虚假供求 关系,误导资金流向,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因此,修订后的《证券法》第77条对操纵证 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或者减少自 己的损失,并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人的制裁力度。
不 仅如此,我国《刑法》第182条还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列为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在旧 的《证券法》中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获取不 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并以此作为该种违法行为的构成 条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这一条件,即只要 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而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可 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决心。
五、证券市场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中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4)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迢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十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六、
七、操纵市场行为
A项只是影响,并非操纵市场行为。
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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