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
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设定与物权移转关系
双方当事人只要一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在彼此之间产生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一方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获取价金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和取得标的物的权利。
但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也就是交付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即物权并没有转移。
在卖方向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时候,物权才发生转移,此时买方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以上说的是动产,动产就是我们能带的走的东西,比如汽车,家电等。
接下来说说不动产,不动产最典型的是房屋。
不动产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仅仅靠交付还并不能取得所有权,还需要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所有权转移的手续并进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才能发生物权转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帮助,债权设定与物权变动的知识很多,不懂得可以再问我。
三、请问债权转移是怎么样操作的?
债权可以转移.通过协议方式,该协议在公司注销时可一并提交给工商部门备案.一旦按照程序成功办理了注销,钱转到哪里就没有限制了.
四、债权可以转让吗?如何操作
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上该法条规定已经被合同法所规定改变。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实际上是债权人只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就可以了,只要不违反上面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等规定外。
至于债务人,是不能干涉的。
而债务人要变更、转让债务,则必须按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五、法律高手:物权与债权?
工资对于你和企业来说是你的债权。
也就是说企业对你应尽给工资的义务。
保险费对你和企业来说是保险公司的债权。
也就是说你和你们企业对保险公司应尽给保险费的义务。
1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这一行为。
实际是对于你来说两个债权的行为。
你付出劳动,企业给你工资,是对你的债权---即工资偿还行为,但你和企业之间完成了这一债权行为但你还要对保险公司去完成另一债权行为----保险费。
因为此项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缴纳的,所以你和企业都有义务去完成此债权行为。
只是为了方便,一般企业直接从工资中结算清楚扣除而已。
2可以这样理解。
3关于预存话费问题。
物权的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是:物的所有者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的使用权)。
虽然说先预存的话费。
实际在你不打电话的前物权没有发生改变,只有你打完电话物权才发生的改变,这一行为实际就是对你打电话的一种担保,而物权的权能救包括担保物权,包括水电费一样。
只是个担保。
你不用他的物权不改变,只要你用物权就相应的改变。
最后一个问题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我只能举例说明下债权物权的转化问题;
“A欠了B 500块钱,在A发工资的时候,这个工资是属于A的,但是A如果不履行偿还义务,这个物权还是优先于债权的” (1)这500元钱是属于A所有的,A不偿还B的钱,也仍然对这500元工资享有物权,其物权意义在于:任何其他人,包括B,都不能侵犯A对这500元的物权,也就是说:不能强行从A手里抢或拿走这500元、也不能不经A同意就从公司那里支走这笔钱: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A对这500元工资的物权:即使A欠B500元,B也不能当然取得对A这500元的物权(2)如果B想以A的这500元工资实现自己的债权:B可以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这500元,然后在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这500元:此时,B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没有直接侵犯A对500元的物权,不属于侵权;
A虽然对这500元享受物权,但这物在经过保全、并经司法裁决后,物应成为A履行法定义务的财产。
六、债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让流程一——签订协议。
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二)债权转让流程二——通知债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流程三——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七、债权转移怎么才能生效
债权转移怎么才能生效,需要满足下列内容: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注意: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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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巍峰
发表于 2023-06-14 05:17回复 湖南文理:甲和乙银行之间,乙构成违约,因为乙银行有为甲保存存款不得给其他人兑付的义务。甲和乙发生债的关系。 乙和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五:三个合同都有效,因为债权和物权是有独立性的。三个债权(。